中卫生态环境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甘肃某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领域)
【案情简介】
案例二 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正面清单领域)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9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在正面清单内的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总氮排放限值为60mg/L,总氮在线监测分析仪为多量程设备,设备量程可以自动切换,量程包括0-5mg/L、0-30mg/L、25-50mg/L、50-200mg/L四个区间,该设备量程2024年3月6日前被锁定为0-30mg/L,与验收备案量程0-200mg/L不符;同时该公司长期仅使用15mg/L的标准样品进行标样核查,且现场采用质控样试验,质控样测定结果与标准值的相对误差大于10%,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未保障在线设备正常运行。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案件评析】
案例三 中宁县某冶炼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包容免罚领域)
【案情简介】
鉴于该公司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核查2023年第四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显示污染物达标排放,且属于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同时该公司从2023年4月开始积极着手办理延续排污许可证,并配合案件调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中卫市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来源: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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