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无论如何,守法经营才是医疗机构永续发展的“正道”。
医疗卫生行业,因其关系着人的生命安危,所以一直以来,都容不得有投机取巧、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市场监管在遏制不良风气方面,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在加大力度,从严处理相关违法案件的同时,近些年来,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已经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多的地区出台医疗领域初次轻微不予处罚目录,且范围还在不断拓宽。
一地发文:
这6项医疗违法情形不予处罚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医疗卫生专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稿》规定了3类专业6项违法情形的处理办法,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护士培训、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等情形。
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违法情形
包括: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涉及医疗机构护士培训的违法情形
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涉及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违法情形
包括: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符合本《清单》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
除北京市外,已有多个地区出台过“部分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
多地“开绿灯”!
一批医疗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其实医疗卫生处罚中,一直有着“轻微不罚、首次不罚、无措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就曾明确,以下3大类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在深化“放管服”的背景下,国家也曾多次公布免罚标准与清单,其中包括 2022 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2021年6月25日,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就提到过7种不予处罚的情况与多项减轻处罚的医保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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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地方上,这些“不予处罚”的内容则更加丰富具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4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 年版)》。
该清单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控监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 6 个管理领域的 14 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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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2024年3月,陕西省药监局发布《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其中多项涉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违规免罚调整。
其中,对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初次违法行为,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应当不予处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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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免罚规定中,对于“初次违法”的界定范围是指:
当事人五年内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化妆品各自领域内,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未跨领域发生过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
五年是指从上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起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满五年,如果上一个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期限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则从上一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满五年。
四川省
2023年11月13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清单》规定了3类专业8项违法情形的处理办法,包括职业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护士培训情形。
浙江省
2023年9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36项12大类,这些细节不容忽视
本次在已发布事项情形总计36项,事项共分12类,涉及医疗废物管理、延续注册、职业卫生管理等。
究竟哪些属于轻微不良违法行为?哪些情况会面临罚款?以下18点要重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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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执法部门制定的以上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我们可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看似冰冷严肃的法律法规面前,虽然其也有人性化的一面。
湖北省
2023年7月4日,湖北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不予行政处罚”的18项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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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罚清单”的实施,既可以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提供保障,也能体现当地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当然,免罚不是免责,处罚可免,教育难逃。即便当事人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依旧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不过,“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门槛并不高,大多不予处罚的都是没有造成严重危害行为的“不慎违法”,一旦造成恶劣影响,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还是在所难免。
无论如何,守法经营才是医疗机构永续发展的“正道”。
来 源 / 华医网综合整理自新疆省卫健委、四川省卫健委、民营院长俱乐部、浙江生卫健委、北京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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