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森林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间,全市林区范围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烧地边草、烧秸秆、烧火粪、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
(四)使用“电猫”等非法狩猎;
(五)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电焊、焚烧垃圾及带火作业等野外涉火活动;
(六)林区庙宇、坟园等明火祭祀行为。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四、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应急、林业、公安部门及镇(办)、林场、村组等开展阵地固守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监控点,严禁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扑救林火物资储备;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演练,值守待命,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护林员要加大巡山频次,发现野外用火和火灾隐患要立即制止、及时处置并报告。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严密组织,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组织老弱病残人员及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六、在森林高火险期,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切勿盲目自发扑救。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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