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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预付式消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了消费活动中经营者的义务。同时,为减少此类消费纠纷,消费者也要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 商家跑路风险
这是预付式消费中最常见也是最让消费者头疼的问题。一些不良商家在收取了大量预付款后,突然关门停业、人间蒸发,消费者预付款瞬间打了水漂。消费者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常常陷入维权困境,投诉无门,追讨钱款的过程漫长而艰难,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
2.限制消费条款风险
有些商家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设置大量霸王条款。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本卡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金额作废”“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的商家在预付卡使用规则中设置诸多不合理限制条款,如限制消费时间、消费项目、消费金额、消费地点等。这些限制条款往往在消费者办卡时没有明确告知,等到消费者使用预付卡时才发现,导致消费者消费体验大打折扣。
3.店面转让骗局
一些不良商家在开业初期,以各种优惠活动吸引大量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充值金额从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消费者在充值后,开始享受商家提供服务。然而,一段时间后,商家先是以停业装修为借口,而后在消费者毫无防备情况下,突然宣布店面转让。新接手商家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承认原预付卡有效性,或者提出苛刻条件,如需要再次充值才能激活原卡内余额,或者限制消费项目、提高消费价格等。更有甚者,新商家直接表示与原商家没有任何关系,对预付卡问题概不负责。
1.择优而选,量力而行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商家时,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经营时间长的商家。消费前,建议消费者面对促销尤其是预付式消费促销,保持理性。先评估真实消费意愿和实际消费能力,再结合商家信誉、商品服务质量等信息货比三家,谨慎做出决定,不要因贪图优惠而冲动消费。
2.办卡细审,有疑即问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切勿贪图方便或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应当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
在合同中详细约定预付卡的服务项目、使用对象、范围、规则、价格、有效期限、退款条件、退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同时要特别注意遗失补办、中途转让、终止退费等限制性条款。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内容,对重要条款可要求商家予以解释,对不明确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并和商家协商修改。
3.保留证据,维护权益
消费者在缴纳预付款后,要及时向商家索取发票、收据等消费凭证,妥善保管好商家的宣传资料、和商家签订的协议合同、和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确保有关消费凭证上加盖与商家名称一致的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备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
4.关注状况,及时举报
消费者要通过不同方式关注了解商家的实时经营现状,如果发现商家出现经营状况异常、无故不提供服务等情况,可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如果发现商家涉嫌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十一条):
第十条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
(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本办法所称预付凭证,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月票或者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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