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产业工人房票政策出台(附申请指南)

汽车   2025-01-17 08:48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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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产业工人房票操作办法》来啦

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哪些人可以领?

如何领?

一起来看~




一、产业工人房票标准、使用期限及适用房源



(一)房票标准。产业工人房票标准为10万元/人。夫妻双方均符合申领产业工人房票资格且共同申请购置同一套房源的,可叠加使用产业工人房票。

(二)使用期限。产业工人房票的使用期限为自发放之日起3个月(从发放之日起计算3个月后的同一天为有效期截止日‌),逾期未使用的,则作废。

(三)适用房源。产业工人房票适用的房源为常山县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




二、产业工人房票申领条件 



(一)申领对象

在常山县参保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满6个月,与当前所在参保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产业工人。满6个月指从申报当月(含)起往前连续6个月均参保并缴费。

(二)首次购房的认定

首次购房是指申领对象在申领产业工人房票时,本人在衢州市范围内(含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当前及曾经均无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含共有产权人)和当前没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含共同购房人)。

(三)人才房票申领情况

申领人当前及曾经均无人才房票申领信息。




三、产业工人房票的发放



(一)申领

符合申领条件的产业工人可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常山县产业工人房票申请表》、身份证、与当前所在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学历证明(仅全日制硕士及以上人员提供)。

(二)审核

县人力社保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单位)共同联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领人失业保险参保情况、劳动合同情况及是否符合所在县人才购房政策。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核申领人当前及曾经均无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含共有产权人);

县住建局负责审核申领人当前没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含共同购房人)。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7天。

(四)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力社保局发放产业工人房票。




四、产业工人房票的使用



(一)产业工人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仅供申领人购房使用。产业工人房票仅可使用一次,申领人购房时应足额使用。

(二)申领人应在产业工人房票有效期内完成购房,购房时间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五、产业工人房票的核验



(一)申请

收到产业工人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网签备案前在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产业工人房票核验申请。申请时须确认同一购房人未同时使用人才房票。申请材料:《常山县产业工人房票核验申请表》、结婚证(仅涉及夫妻双方均申领产业工人房票并在购置同一套房源叠加使用时提供)。

(二)审核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产业工人房票是否真实、是否有使用记录、是否叠加使用等。

(三)反馈

核验通过的,由县人力社保局对核验结果进行反馈。




六、产业工人房票的结算



(一)申请

申领人使用产业工人房票购房并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申请材料:《常山县产业工人房票结算申请表》、《常山县产业工人房票结算名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二)审核

县住建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单位)共同联审。县住建局负责审核产业工人房票对应房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当前及曾经是否申领使用人才房票。

(三)结算

县人力社保局根据审核结果,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批集中兑现




七、其他事项



(一)产业工人房票由县财政予以资金保障,纳入县年度财政预算。

(二)产业工人房票与我县企业员工优化生育购房补助、购房公积金补助、人才购房补助相关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领人使用产业工人房票购房的,所购房屋自《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县人力社保部门将使用房票购房的人员名单及所购住宅信息及时反馈至县住建局和县资规局。交易限制期内确需办理撤销《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转移登记的,申领人需将其使用的房票金额原则上按原发放渠道等额退回,由房票发放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出具房票资金退回结算证明,住建或资规部门方可办理撤销《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转移登记手续。

(四)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弄虚作假、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产业工人房票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办法终止时间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结合实施情况另行研究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咨询电话:建局(房产中心):0570-5667169

                      县人社局:0570-5661289


来源:常山县房地产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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