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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关于
涂国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清退款发还公告
涂国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目前常山县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有序推进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浙082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及信息登记核实情况,对目前已归集在案的涉案资金予以清退发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发还时间
涂国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清退工作将于2025年1月19日正式开启。
二、清退发还对象
本次清退对象为在常山县人民法院(2024)浙082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附件载明待清退的集资参与人。
三、清退发还方式
本次清退比例为24%(含已领取的纾困资金)。清退款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由常山县金融风险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完成。
清退款以转账方式汇入集资参与人提供的书面账户确认书中登记的银行账户(前期已提交完整、准确的账户确认书材料,无须提供)。
前期未提供书面账户确认书或材料不齐的,请于2025年1月24日17时前提供,其中:
衢州市外集资参与人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账户确认书,多人一户的应确认一人收款,并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联系人:江先生;电话:13059722135、13175723008;邮寄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招贤镇泉目山村赛得健康小镇传达室);
衢州市内集资参与人通过属地乡镇(街道)网格递交本人书面账户确认书,多人一户的应确认一人收款,并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遇有账户信息补充、清退款到账查询等相关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
常山县域内拨打12345,常山县域外拨打0570—12345(转常山)。
四、特别提示
1.因本案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资金清退窗口。领取清退款时因集资参与人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状态异常或功能限制等原因采用特殊方式处理的,详见公告附件《案款领取说明》。
2.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清退款发还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9日
案款领取说明
一、接收案款方式介绍
本次案款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接收案款方式均为“提供银行账户”。
二、“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案款
(一)领取流程
本次清退流程:账户确认书→法院审核→金融风险化解办清退。
集资参与人接收案款方式为“提供银行账户”,案款将发放到集资参与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集资参与人可通过接收案款账户开户行相关渠道查询到账情况。到账时间以接收案款账户开户银行入账时间为准。
(二)异常处理
因集资参与人登记的收款银行账户销户、开户行信息错误、收款账号错误、非I类账户收款金额受限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案款发还失败,处理方式如下:
市外会员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账户确认书,多人一户的应确认一人收款,并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市内会员通过属地政府(街道、社区)递交书面账户确认书,多人一户的应确认一人收款,并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若第二次提供的接收案款账户信息异常导致资金清退失败,案款将退回常山县金融风险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集资参与人补充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常山县金融风险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安排时间进行清退。
三、特别提醒
1.本次清退的集资参与人信息、金额由常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核定,由常山县金融风险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完成清退工作。
2.本次资金清退存在跨行转账的情况,资金实际到账与提示时间可能存在差异,请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耐心等待。
账户确认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住址:【 】,手机号码:【 】。
请将本人应受领的分配款项转入如下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限本人):
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分行):
开户行行号:
银行卡号:
本人同意执行部门将本人应受领的分配款项划入上述指定账户。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分配款项无法领受的,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其他任何主体无关。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
1. 授权委托书(多人一户需全部委托一人)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银行卡复印件(开户银行必须详细到支行名称。如非本人银行卡的,则需提供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手机号: 。
现委托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手机号: ,代为处理以下事宜:向执行部门领取退赔款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领取退赔资金等。
委托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来源:常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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