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因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经营和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分别向应急、公安等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四)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为的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五)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举报电话
非法运输、储存举报电话:110、0557-3662235(宿州市公安局)
非法生产、经营举报电话:12350(宿州市应急局)
三、举报奖励
凡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查证举报事项属实的,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作为参照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5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本期编辑:曹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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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袁浩
终审: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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