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高鑫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前不久举办的大检察官研讨班对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作出部署。辽宁检察机关将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深化对检察权运行的规律性认识,聚焦关键环节,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到位,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职权清单,科学合理认定检察人员职权范围
一是建立全主体职权清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以及检察辅助人员职权,在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框架内,区分不同层级、具体业务、人员类别,对决定、审核、建议、监督、管理等权限进行细致分配,防止权力模糊。二是明确领导干部办案范围。充分考虑不同层级及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异影响,比照《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检察委员会应当讨论决定的案件和检察长应当作出决定的案件范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入额院领导应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与具有示范性、引领性案件的类型与比例。特别是检察长的办案范围应涵盖“四大检察”及融合履职案件、新类型案件、久拖不决的敏感信访积案等,以更好地带动提升整体业务水平。三是压实监督管理责任。处理好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检察一体化的关系,严格区分司法办案职权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体现层级责任、监督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
二、狠抓案件评查,夯实定责、担责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规范评查机制。将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蕴含的价值追求细化为个案评价标准,对各业务条线开展全覆盖评查,完善以“不定期常规抽查,判决无罪、定罪免刑、撤回起诉和捕后不诉等重点案件逐案评查,大规模专项评查”为特色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评查工作的领导、组织、范围、方式、内容及结果运用予以全面细化。二是统筹评查方式。坚持“三个结合”,即坚持自查互查相结合,办案人和办案单位严格自查,本地区和各地市交叉互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既查办案系统,又查纸质案卷;坚持系统内外相结合,一般性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评查,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相对敏感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系统外人员共同参与评查。三是加强智能辅助。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案件质量评查模块,不断优化数据模型,对案件进行多维度、立体化评价分析,及时筛选、提示高风险问题个案。健全完善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涉案财物监管等制度机制,实现司法办案数字化流转、智能化辅助、全链条监督。四是强化评查力量。建设案件评查人才库,充分吸纳各业务条线优秀检察官,开展定向化、专业化培养,由省级检察院统一管理调用,保障案件评查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追责惩戒闭环体系
一是健全横向配合机制。检务督察部门负主责,启动追责程序。案件管理部门组织案件评查,必要时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参与。检务督察部门根据评查结果开展调查核实、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二是健全纵向联动机制。省级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程督办、领办;发生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市、县级检察院负责线索受理、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及人事档案材料、开展司法责任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层报省级检察院,并落实上级检察院处理意见;涉及院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由上级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三是健全线索发掘机制。注重在党委政法委政治督察和专项督察中挖掘线索,在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中接收线索,在倒查违纪违法案件中查找线索,在彻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中深挖线索,完善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台账备案制度,及时核查是否存在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确保应追尽追。四是健全监督协同机制。探索追责惩戒与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在调查启动、线索移送、审查意见互认等方面的衔接配合,深化“以案查人、以人查案”实践,促进司法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全方位、无死角落实。五是健全反向审视机制。透视追责惩戒原案存在的问题和瑕疵,分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治理、系统治理。通过追责惩戒的反向约束,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吸取教训,认真办理、严格审视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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