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临高公布1起未能提供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案

民生   2024-11-13 11:42   海南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临高县“扫黄打非”办联合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临高县临城镇新镇路县物资总公司大院内右边第二间临高县临城博雅书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场所持有《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货架上摆放有《名师测控》《一点通》等书籍,实际经营者配合提供了《海南知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批销单》2024年1月至2月共2张,无法提供其他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经进一步调查,办案人员认定,该书店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行为属实,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案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之规定。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结合具体案情和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评析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广大文化产业经营业主应该从该案当事人身上吸取教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助推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来源: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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