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新型商业宣传行为
Part.01
通过新型营销方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进行的商业宣传,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服务有关信息,如商品或服务的成交量、交易量、用户好评等,是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的重要参考。而当前一些经营者通过网络“软文”、直播“剧情演绎”、虚假“热评”等新型营销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渐渐形成一条隐秘的灰色产业链。
【案例】
【分析】
Part.02
新型“刷单炒信”行为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消费者愈发倾向于依赖“内容评判”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选购、消费,同时“内容评判”也为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然而,部分不良商家为追求流量“变现”,通过“刷单炒信”等“作弊”的方式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收藏量等数据,获得虚假好评,以此吸引消费者作出点击、购买等行为,不正当地获取交易机会。
【案例】
【分析】
明确禁止网络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损害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竞争原则,是在全球范围内都被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贿赂的对象包括三类:一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贿赂的对象的基础上,结合网络平台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贿赂行为的对象,即网络平台工作人员,以及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这类主体一般独立于网络交易双方,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帮助行贿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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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中国市场监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