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商标、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等行政保护力度,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和警示作用,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遴选一批2024年度商标、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莆城检意〔2024〕1号),对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当事人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某厂房租赁给他人用于生产假冒“ELFBAR”“LOST MARY”等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共收取租金14000元。当事人已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4000元。
2024年9月3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检察意见书“反向移送”作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鉴于当事人具有立功、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移交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酌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在精准、严格把握执法尺度的同时,做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营造了公平合理的法治环境和亲民向善的营商氛围。
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陆某某销售侵犯“傲雪棋”注册商标专用权内衣案
【案情简介】
第46141968号商标是佛山市雪加棋服饰有限公司在第25类“内衣、套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13日。
2024年5月17日,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淘宝网络平台内一店铺涉嫌销售侵犯“傲雪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衣。经查,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系陆某某,网店仓库货架上陈列的“傲雪棋”品牌内衣二维码都遭到磨损,已无法扫码确认。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进货凭证。根据“傲雪棋”商标持有人佛山市雪加棋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辨认意见,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38666元。
2024年8月9日,浦城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多发地。本案中,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外地移送线索,迅速锁定并查处了网络平台上销售假冒“傲雪棋”内衣的店铺,有效遏制了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蔓延,实现了对商标权利人的跨区域协同保护,是市场监管部门跨区域协作执法办案的典型案件,为提升网络平台商标监管效能提供借鉴参考。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海飞丝”“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10675330号“舒肤佳”和39057660号“海飞丝”图形商标是宝洁公司在第3类“肥皂;沐浴乳;洗发膏;洗发液”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3年5月20日和2030年4月6日。
2024年6月4日,龙岩市市场监管局新罗直属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举报,对龙岩市新罗区某百货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上购进“海飞丝”洗发露和“舒肤佳”香皂放在店内销售。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未保存进货和销售单据,无法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经商标权人的授权委托人辨认并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涉案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调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804.8元。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日化用品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与云南白药、宝洁、联合利华等国内知名品牌企业联合开展打假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专项行动以知名品牌洗护用品、化妆品等为重点商品,以辖区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侵权违法行为多发地为重点场所,以执法检查和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督促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完善索证索票制,为百姓“美丽消费”保驾护航。
宁德市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屏南县某日用品商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屏南县某日用品商行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南孚”电池1628粒。经“南孚”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上述电池均为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电池共2000粒,截至案发前共售出372粒,违法经营额4000元。
2024年4月24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及时保护、援引保护和重点保护。2000年9月,“南孚”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并在相关行业内广为公众知晓。假冒、伪劣电池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本案的查处彰显了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法理念和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20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权人授权许可,将该商标使用于“飞天茅台酒”商品上。
2024年5月9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飞天茅台酒”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9月至11月,当事人将从他人处购进的“飞天茅台酒”以每瓶400元的价格,分三次销售给邱某某(已判决),共销售“飞天茅台酒”180瓶,销售金额7.2万元。2022年9月14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公安机关委托商标权人对当事人销售的“飞天茅台酒”出具书面辨认意见。经商标权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飞天茅台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2024年5月31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全额退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情形,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依托厦门多元共治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全链条保护的典型案例。在案件侦查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资源,积极联系商标权利人对涉案样品出具辨认意见,帮助公安机关取得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反向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作用,就案件事实认定、定性分析、自由裁量等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商讨,“行刑反向衔接”确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手段得到惩戒;在行政处罚阶段,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听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秉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最终从轻作出处罚决定,既有效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又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
宁德市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柘荣县某剪刀加工厂侵犯“王麻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9184766号商标是广东金辉刀剪股份有限公司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剪刀;刀”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7日。
2024年3月15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对柘荣县某剪刀加工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厂房入口处堆放剪刀成品数箱。经开箱核验,该箱内的剪刀上有“王麻子”钢印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王麻子”商标于2023年12月15日进行了注册商标质押登记。当事人未取得“王麻子”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生产的剪刀上自行标注“王麻子”商标,涉案剪刀共600把,货值金额720元。
2024年4月16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刀剪产业是柘荣县的传统特色产业之一,至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柘荣是全国最大的碳钢剪生产基地,碳钢剪国内市场占有率8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王麻子”商标出质后,商标注册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柘荣县市场监管局依职权,认真核查商标权属问题,严厉查处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一手严把产品质量关,一手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中国刀剪之乡”美誉的责任担当。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编辑:肖 悦
初审:张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