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通告
峡山水库及上下游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维护水源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破坏水库围网等设施行为
1、破坏水库围网等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破坏水库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等公共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破坏水库隔离防护设施的,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在水库垂钓、洗涤物品、捕捞、游泳、放牧等行为
4、在水库垂钓、洗涤物品、捕捞、游泳、放牧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水库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阻碍涉水库执法行为
6、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水库执法工作,发现涉水库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536-7333331
峡山水库管理服务中心0536-7733110
区公安分局0536-7160686
区生态环境分局0536-7735116 区水利中心
来源:峡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