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警方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文摘   2025-01-09 16:57   重庆  

春节临近,年味渐浓。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荣昌警方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近期查处8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获各类烟花1950件、爆竹739盘,行政拘留8人,有力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典型案例

12月26日,荣昌区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昌元街道新峰社区某地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接报后,治安支队联合派出所及应急、昌元街道执法力量迅速行动,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

民警现场发现,在一间昏暗的房屋和两辆货车的车厢内,各类烟花爆竹堆放得满满当当,这些烟花爆竹存放在离居民区非常近的地方,几乎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经过详细清点,共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813件,其中烟花723件,爆竹90件,总价值约7万元。经查,该批烟花爆竹并未取得相关许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民警依法对这批非法烟花爆竹进行暂扣,并转移到符合储存条件的仓库中。违法行为人王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需购买烟花爆竹,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遵守当地燃放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稿:李明刚
编辑:左常会
校对:刘开睿
审核:唐道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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