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我区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备我区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期内我区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居住证人员);
(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区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
(四)驻西藏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以下简称现役部队);
(五)区内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政治立场坚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四)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经县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六)教育教学能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获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属于国家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试人员),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有效期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我区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相关要求。
(七)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特别提示: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区内高等学校就读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给出认定结论并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权限
(一)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地(市)教育局认定。西格办中学、西格办小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幼儿园的在职教师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西藏民族大学在校生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二)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特别提示: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认定权限要求选择相应认定机构和确认点,避免错误选择认定机构和确认点后导致现场确认或认定不通过等情形。如因未根据认定权限要求选择认定机构和确认点的,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我区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时间(以下简称网报时间)均为2024年10月28日15:30—11月29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各认定机构认定工作截止时间(以下简称认定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
特别提示:请申请人根据认定工作安排,在网报时间内尽早进行网上申报并按时完成现场确认,避免因个人材料有误却没有充足时间处理所带来的当次无法认定教师资格等情形。如未按照网报时间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的,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2.申报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申报。
(二)体格检查
申请人按照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指定的县级(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
(三)现场确认
1.除在职教师外的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相应材料至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现役部队所在地、港澳台居民学习工作生活所在地、在校生就读院校所在地的地(市)教育局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提交材料如下: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报名系统比对验证成功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报名系统比对验证成功的可不提交。
(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报名系统自动验证,无需提交。
(6)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提供以下一项材料:
户籍人员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居住证人员提供本人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港澳台居民提供本人居住证或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和在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相应证明原件一份;现役部队提供本人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军队、武警部队政治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一份;在校生提供本人区内高校在校生学籍信息证明原件一份。
(7)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认定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8)《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者,可通过认定机构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联系出具。其他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与公安机关核查,无需申请人个人提供。
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学校报送材料后,报认定机构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提交材料如下:
(1)《在职教师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原件一份(详见附件,须由学校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名系统比对验证成功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名系统能够比对验证的可不提交。
(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报名系统自动验证,无需提交。
(6)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认定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者,可通过认定机构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联系出具。其他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与公安机关核查,无需申请人个人提供。
3.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二级院系集中将材料报送至高等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提交材料如下:
(1)《在职教师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原件一份(报送模板详见附件,须由二级院系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名系统比对验证成功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名系统能够比对验证的可不提交。
(5)完成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合格材料。师范类毕业生提供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一份;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一份。非师范类毕业生提供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通知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一份。
(6)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材料。提供与拟任教学段、学科相应的“一考三评”考核结果(“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一考三评”组织部门公章)一份。
(7)岗前培训材料。提供与拟任教学段、学科相应的一年内的岗前培训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8)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认定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9)《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者,可通过认定机构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联系出具。其他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与公安机关核查,无需申请人个人提供。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具体领取时间由各认定机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辖区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县(区)教育局、相关单位按照地(市)教育局要求,组织辖区内申请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填报申请信息。
(二)根据各地(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各县(区)教育局、相关单位统一收齐辖区内申请人相关材料提交至地(市)教育局指定的教师资格确认点机构进行现场资格确认。
(三)教师资格确认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依申请发放《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回执》。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并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五)申请人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各地(市)教育局、相关单位统一领证、发放。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每一自然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成功认定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二)我区网报现场确认点由各级认定机构指定。各级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各省份认定工作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在申请认定中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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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陈 昕
责编:邓秀均
校对:聂吉敏
来源:西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