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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条例》顺利实施,提升楚雄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即日起,“楚雄发布”开设“《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每日一学”栏目,帮助广大市民学习解读《条例》,引导广大市民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素养,全面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实施不文明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至五十九条、《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罚,本条例对从其规定,故本条未作重复。
来源丨楚雄州融媒体中心
一审丨杨芬
二审丨农耀
三审丨寸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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