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每日学㉜

文摘   2024-09-30 11:19   云南  

点击上方 蓝字 关注我们



《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条例》顺利实施,提升楚雄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即日起,“楚雄发布”开设“《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每日一学”栏目,帮助广大市民学习解读《条例》,引导广大市民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素养,全面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二条【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实施不文明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至五十九条、《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罚,本条例对从其规定,故本条未作重复。


来源丨楚雄州融媒体中心

一审丨杨芬

二审丨农耀

三审丨寸明刚

©楚雄州融媒体中心




楚雄发布
欢迎来到神奇美丽的楚雄。这里是楚雄州权威信息综合发布平台,首发党务政务重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倾听社情民意、讲好楚雄故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