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
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
(三)
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
(四)
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
(五)
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
(六)
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七)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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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 | 肇东党建
图文来源 | 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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