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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
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要求,现就我省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分别计价,并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在电费和服务费外向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充电电费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电价和实际充电量向用户计收。使用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按居民合表电价和实际充电电量计收;使用其他场所充电设施的,按其所在场所的电价和实际充电电量计收。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督促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 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应按充电电量或充电时长等方式计费。按充电电量计费的,最小计费单位为0.1千瓦时,不足0.1千瓦时的按0.1千瓦时计收。按充电时长计费的,最小计费单位为10分钟,不满10分钟的按10分钟计收。
四、单次充电结束后,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 向用户推送充电电量与电费、充电服务费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标准与金额等信息。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加强预付费行为监管,用户以预付费方式支付充电费用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结束后即时将余额原路退还用户;单次充电预付费金额由用户自主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通过设置最低预付金额限制用户充电。
五、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 无论是否属于电网直接供电用户,均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电网企业、物业等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居民合表电价外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加价收取电费。
六、为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 对引进第三方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收入分成等措施,帮助第三方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引导居民使用户外充电设施。
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物业行业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电网企业要积极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降低运营单位接电成本。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02.
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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