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指南

民生   2024-07-22 16:21   西藏  

一、政策介绍

01 利息与本金偿还

1.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如需在校期间提前还款,请于毕业当年8月15日之前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提出申请。

2.自您毕业(或结业)当年起,开始自己偿还助学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3.自您毕业(或结业)第六年起(毕业当年为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与利息还款日相同。若您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4.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应及时向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在校就读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02 利率及利率调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200BP。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按年计收利息,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03 征信知识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贷后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人民银行建立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个人征信系统。征信系统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存储了自然人办理和使用银行贷款、信用卡的情况。


1.个人信用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是“您是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其次是“您的信用历史”,包括个人贷款信息(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记录等),信用卡信息(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最后是查询记录,哪些机构于何时查询过您的信用报告。

●随着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还将采集其他领域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例如社保缴纳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法院民事判决、欠税以及个人支付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


2.贷款逾期对征信的影响征信系统如实记录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借款人过去的信用行为将对未来的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请借款人重视维护自身信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享受到守信激励的好处,防止失信被惩戒。


3.开发银行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90天的个人征信宽限期,即借款学生在发生违约后的90个自然日内如果还清逾期本息,不会记入个人征信;如果超过90个自然日(截止当日24时)仍未还清逾期本息,则从下一个工作日起,将其不良记录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当月为首笔不良记录。


4.开发银行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个人征信容差额,即对单笔助学贷款合同,逾期本息合计金额小于人民币300元(含)的逾期记录,不作为不良记录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300元内不计算征信宽限期,超过300元后再适用个人征信宽限期90天的政策。


5.不良征信记录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的5年,个人征信宽限期计算在内。即助学贷款合同对应逾期本息全部偿清后,不良记录继续保留5年,5年后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自动予以删除。


二、离校前需要办理毕业确认手续

毕业(或结业)当年的4月至6月,请登录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更新个人信息,如实填写最新的家庭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


三、还贷流程及还款方式

1.在《借款合同》上约定的代理结算机构助学贷款指定账户内充值还款。

2.手机登录云闪付APP,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小程序进行还款。

3.使用支付宝代理结算的同学,可以在支付宝APP中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小程序使用主动还款功能。或电脑登录网页版支付宝,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

4.使用指定商业银行代理结算的同学,可以在商业银行官方APP中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使用还款功能。


01 正常还款

1.11月1日(最后一年为9月1日)以后,登录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查询当期还款金额。系统用户名为借款学生身份证号或注册手机号,如果忘记密码可拨打95593重置。

2.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最后一年为9月1日至9月20日之间),足额还款。

02 提前还款

1.可以登录学生在线系统申请一次性还清一份或多份《借款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助学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也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必须为人民币500元以上、且为100元的整数倍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申请后需尽快还款。

2.申请提前还款的(特殊情况除外),系统将根据申请时间确定相应的结息日和利息金额(利息计算到结息日)。

●1至10月及12月,每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请于当月20日前还款。

●1至9月、12月,每月15日之后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次月20日请于次月20日前还款。

●10月16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12月20日,请于12月20日前还款。

3.提前还款时如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的,视为本次提前还款申请无效;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但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本金的,仅扣收利息。提前还款无效不会影响征信记录。

4.通过提前还款偿还部分本金后,剩余本金仍需在剩余借款期限内等额分期偿还,本金偿还日不变。您可在该偿还日前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变更后的还款计划。

03 逾期还款

1.1月至10月的1日至20日,12月1日至12月20日,可进行逾期还款。开始偿还利息后,如当年12月20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开始偿还本金后,还将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当期利率的130%。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相应罚息。具体金额可在每月1日至19日(除11月外)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

2.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为了今后顺利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请尽快偿还逾期贷款。

04 某合同还款计划示例

某位大一新生2023年申请一笔期限为17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大学学制为四年,还款计划如下:

四、2024年度阶段性政策

01 关于免除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发银行将对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借款学生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

计息周期

开发银行承办的助学贷款按年计收利息,并将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周期落实政策。

免息范围

对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借款学生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对2023年12月21日前的逾期贷款,免除2024年计息周期内应收的罚息,不计复利。2024年年内完成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不收取计息周期内产生的利息;已收取的利息予以退回。(通知印发前,已结清的《借款合同》不纳入此次政策范围。)


02 关于申请延期偿还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对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借款学生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借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偿还的本金仍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正常计收利息,并于延期偿还日一并偿还(按照《通知》要求予以免息的部分除外),并非不产生任何利息。请您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申请本金延期偿还。

延期范围: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您可申请延期偿还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看。

延期方式:您可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按照提示流程,进行本金延期申请相关操作。

延期偿还期:延期后的偿还日为2025年的同月同日(即原偿还日推迟一年后的同月同日)。

其他情况说明:已申请“本金延期偿还”的借款学生,不得撒销延期申请,但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未申请“本金延期偿还”的借款学生,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

03 关于本金延期偿还申请时间安排

借款学生应不晚于《借款合同》约定的2024年偿还日前三个工作日,申请延迟偿还本金。

例如:《借款合同》约定9月20日还本,则应在9月14日前提交申请;《借款合同》约定12月20日还本,则应在12月17日前提交申请。

借款学生名下有多笔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需一并提出本金延期偿还申请,申请时间不晚于《借款合同》约定的2024年偿还日中的最早日期前三个工作日。

例如:借款学生名下有2笔合同,约定偿还日为9月20日、12月20日,则应在9月14日前一并提交申请。

温馨提示:为避免错过申请期,建议您尽早申请。


五、小贴士

01 专升本、继续攻读研究生如何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1.当您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时,请您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持录取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您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到地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相应的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2.老师现场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后,将帮助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单需您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并经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生效。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不能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按照原还款计划偿还本息。


02 如何更正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身份信息?

如果您或共同借款人更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请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地市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03 如需更换共同借款人,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对在校生有续贷需求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续贷时一并办理,您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原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申请表》原件前往地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

2.对过往已经生效的《借款合同》变更共同借款人的,需要您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前往地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

*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内容如有变动以《借款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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