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琼海市的七旬老人张先生因身体问题,通过家政公司找了住家保姆照顾自己。
意想不到的是,签完合同后,2名保姆分别只做了4天就都说不干了,但家政公司却不愿全额退款中介费。张先生只好将家政公司起诉至法院。
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中介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判决家政公司和张先生解除家政服务合同,给张先生退还中介费2000元。
案情:家政公司2名保姆只工作4天就离职被起诉
2023年12月27日,张先生与某家政公司、家政服务人员姚某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签订合同后,张先生与家政公司协商一致,张先生向家政公司支付一年的中介费3200元,中介费一律不退,雇主剩余家政合同权益可以转让。家政公司则是在一年内,无限次选派家政服务人员为张先生提供服务。
合同签订后,姚某上门为张先生提供服务。但工作4天后,姚某以家中有事为由离职,终止为张先生服务。
其后,家政公司又给张先生找了保姆王某。没想到王某也只工作了4天就不干了。张先生愤懑不已,便要求家政公司推荐新的家政服务人员,但是家政公司迟迟不予答复。为此,张先生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解除合同,要求家政公司返还中介费。
“无论怎么跟他们沟通,他们都不提供服务,且不退还中介费用。”张先生在庭上诉称,家政公司不提供相应服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自己的利益,应全额退还中介费。
法院判决:解除家政服务合同,退还中介费2000元
琼海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该案系因中介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据承办法官介绍,双方之间本质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即雇主或者家政服务机构可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对张先生主张的任意解除权予以支持。
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琼海法院立案后,于今年3月14日向该家政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于2024年3月14日解除。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中介费一律不退’,但该约定属于家政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了被告责任,加重了原告责任和限制原告主张权利,这些条款是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承办法官介绍。
最终,琼海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于2024年3月14日解除,家政公司向张先生退还中介费2000元。
律师说法: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应认定无效
记者从海南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消协也曾接到不少关于中介类型的投诉,主要反映的问题有:有的中介公司收取押金,不守承诺、未履行协议;有的中介公司收了押金,不签协议,仅仅只有口头承诺;有的中介收了押金,一旦出现问题就拖延时间,逃避责任,不兑现承诺;更有甚者,收了押金数月后就消失了,使消费者既退不到押金也找不到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那么,在收据上标明“一律不退费”等字眼,就万事大吉了吗?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表示,并非如此。
刘瑾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该案中,家政公司与张先生约定“中介费一律不退”的条款,应认定无效。
刘瑾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责任和义务向对方解释清楚,豁免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充分向对方解释,令对方在知悉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愿意签订的意思,相关的条款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依法是无效的。
刘瑾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必要将自己的需求在合同中列明,这样更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其中的约定条款,看是否有确保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自身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退还相关款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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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