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张炳福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张炳福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中采伐的林木所有权属如何确认的请示》(武林发[200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张炳福与国营万丈湖农场签订意杨活立木的拍卖合同之后,如果张炳福向农场交清了树款,则活立木流转行为已经成立,除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张炳福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林木即拥有所有权。2、根据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一般情况下,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转让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所以,如果农场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随同林木转让给张炳福;张炳福在取得林木所有权后,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如果转让时双方另有约定,则应该遵守其约定,但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伐林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张炳福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是本案的违法主体。如果张炳福无证采伐林木属于流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林木,则构成滥伐林木行为;如果采伐的林木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林木,则属于盗伐林木行为。无论是滥伐林木还是盗伐林木,均应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