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涉及阎良区5家食品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阎良区吴娟蔬菜水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工馓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购进日期:2024年7月28日。
(二)处罚情况
该单位经营的手工馓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采购涉案批次手工馓子时查验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及出厂检验报告,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手工馓子5包。
二、西安市阎良区广发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购进日期:2024年8月6日。
(二)处罚情况
该单位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该单位销售的涉案不合格螺丝椒数量及违法所得较少,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罚款5000元。
三、西安市阎良区艳姗干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购进日期:2024年6月12日。
(二)处罚情况
该单位销售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该单位销售的涉案不合格白芷数量及违法所得较少,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48元;2、罚款5000元。
四、西安市阎良区军海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购进日期:2024年8月5日。
(二)处罚情况
该单位销售的生姜,过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时查验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及检测报告,落实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考虑到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残留量超标系种植环节造成,并非流通环节造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西安市阎良区胡彤水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和小台芒
(二)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香蕉 噻虫胺,购进日期:2024年8月5日。
小台芒吡唑醚菌酯,购进日期:2024年8月5日。
(二)处罚情况
该单位销售的香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单位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该单位销售的涉案不合格香蕉和小台芒数量及违法所得较少,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8.4元;2、罚款6000元。
编辑:吕仲月
主编:高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