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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明确,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实施意见强调,要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差异化救助需求。
1.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低保对象由全额资助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期⻔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发生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
对符合相关学生资助条件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其中,学前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规定提供入园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发放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免除学(杂)费、发放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等。
(3)住房救助。
对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结合当地公租房实物房源数量情况,采取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按规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4)就业救助。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5)受灾人员救助。
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对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受灾人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对当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在冬春期间按规定给予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3.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情况紧急的,按规定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4.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重点围绕低收入人口中特殊困难人员基本服务需求,针对性地提供照护类、生活类、关爱类等服务救助,有效改善其基本生活状况,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服务供给、精准对接需求、提升兜底能力为重点,积极探索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和政策措施。对有意愿接受集中照护的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提供集中供养及照护服务。
5.做好其他救助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6.鼓励开展慈善帮扶
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款物、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帮扶活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与慈善组织合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慈善信托等形式,对特定低收入人口实施定向救助帮扶。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7.做好开发式帮扶救助
对农村有劳动能力、有发展产业或务工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落实开发式帮扶救助政策。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帮助发展庭院种养、手工、休闲旅游等增收项目;通过就业奖励、交通补助,实施“雨露计划+”和乡村工匠培育工程等方式做好就业服务,增加务工收入;通过以工代赈、帮扶车间、乡村公益岗位安置弱(半)劳力“家门口就业”。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辽望客户端
编辑:沈晴工作室
校对:张云婷
复审:刘洪佳
终审:张大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