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2024年中国生态修复行业十大法规政策盘点

文摘   2024-12-31 21:55   北京  


绿色矿山网与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共同对2024年度中央及地方出台的,对生态修复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法规政策进行了梳理、盘点,按照“时间优先”及“先中央、后地方”的原则归纳了如下十大法规政策。相关法规政策咨询,请联系雨仁律所范小强律师:15810221485


01  财政部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2024年2月21日,财政部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等原则。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用于两个方面: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财政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4年5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

《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其中,农业绿色发展地方项目的申报、下达与执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 号)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为约束性任务,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办法》要求,专项主要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办法》强调,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运行主体和管护责任,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管护机制,鼓励通过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牧民) 自管等多种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 期发挥效益。


03  自然资源部发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和《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导则》行业标准


2024年6月11日,自然资源部以2024年第25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 1092-2024)和《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导则》(TD/T 1093-2024)等,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破坏的区域及影响区,依靠自然力量或通过人工措施干预,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和植被破坏等问题进行系统修复与综合治理,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的过程及活动。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包括子项目验收和工程整体验收。《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规定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的条件、依据、组织、程序、内容、要求、成果和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政府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工程)验收工作,其他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是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资金管理、工程实施、监测监管、竣工验 收、绩效评价和综合成效评估等的基本依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导则》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的总体要求、程序、内容、成果等;本文件适用于政府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包括财政出资或引入社会资本投入的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其他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执行。


04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政策体系,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2024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

《通知》要求,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对于需要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通知》强调,厘清生态修复与开发建设管理边界。采矿损毁土地复垦修复坚持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包括义务人灭失且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为“采矿用地”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以及存在义务人且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于经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以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产生砂石料等情形中涉及对外销售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等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由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采挖土石料或其他矿产资源;②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土石料;③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④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土石料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


05  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 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


2024年8月8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 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坚持源头治理,强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生态保护修复。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切实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生态修复责任义务,将生态保护修复从末端延伸到源头,强化全链条、全流程、各环节的监管。

《意见》强调坚持系统治理,全方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在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的区域,强化自然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在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统筹矿内矿外、地下地上、生产生态等,协同推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在海岸带,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助力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意见》强调坚持科学治理,提升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支撑能力。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状况监测评价预警,开展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掌握摸清自然生态家底。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不断提升生态修复科学实施水平。健全从生态问题诊断、修复技术、监测监管到成效评估、适应性管理的全链条技术标准体系,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06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生态修复规程3个地方标准的通知》


2024年06月12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生态修复规程3个地方标准的通知》。《矿山生态修复规程第1部分:设计与施工》(DB34/T 4756.1-2024)《矿山生态修复规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DB34/T 4756.2-2024)《矿山生态修复规程第3部分:工程验收》(DB34/T 4756.3-2024)3个地方标准,于2024年4月15日发布,2024年5月15日实施。

《矿山生态修复规程第1部分:设计与施工》确立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监测、适应性管理;适用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与施工,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与施工可参照执行。

《矿山生态修复规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确立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总体要求,规定了工程层级划分、质量检验与评定组织、以及工程质量与评定的对象、指标、方法、数量;适用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可参照执行。

《矿山生态修复规程第3部分:工程验收》确立了矿山生态修复验收的总体要求,规定了验收组织与程序、工程验收和移交归档;适用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参照执行。


07  贵州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10日,贵州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4〕89号)。

《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关闭或政策性关闭的矿山。

《办法》要求,申请延续、变更、转让的矿山企业,应按规定计提基金,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基金计提凭证。采矿权人未按规定计提基金,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变更申请。

《办法》强调,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六方面:(一)矿山建设和开采引发、加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治理恢复和矿区群众避险搬迁。其中,矿区群众避险搬迁支取基金费用不得高于《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中该部分费用预算总额,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自行补足。(二)矿山建设和开采造成含水层、植被、土壤、地质遗迹、地形地貌景观等破坏的治理恢复。(三)矿山建设和开采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等复垦工程。(四)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勘查、设计、竣工验收等。(五)矿山生态修复监测和管护工程。(六)符合《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年度或阶段性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要求的其它有关支出。


08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重庆市矿山生态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10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重庆市矿山生态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渝规资规范〔2024〕4号)。

《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生态修复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运用及监督管理,包括矿山企业和从业单位。其中,从业单位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调勘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等技术单位;矿山生态修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办法》指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市场主体信息档案,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优良行为信息以及不良行为信息五类。

《办法》规定,信用评级采用综合评级方法,评级得分由基准分、优良行为信息加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三部分组成,市场主体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并审核通过获得基准分80分,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办法》规定,对信用优秀的市场主体采取与其优良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三类激励措施:(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二)在矿业用地指标配置、绿色矿山评定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生产矿山);在选择财政资金补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的技术单位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从业单位);(三)在人才评价工作中,相应市场主体推荐人员,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评级结果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长期公开,并与“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重庆)”实现信息联动与共享。


09  《矿产资源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4年11月8日,《矿产资源法》(下称“新矿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同日,由第三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矿法由原来的7章53条修改为8章80条,对于矿山生态修复等方面影响深远。

(一)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原则。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涉及矿区污染治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

(二)确认了三类矿区生态修复主体。一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二是采矿权受让人。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地方人民政府。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

(三)加强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审查公示。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四)严格了矿区生态修复验收程序。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加,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10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严格矿区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1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严格矿区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4〕20号)。

《通知》明确,矿区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是指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露天开采类矿区生态修复项目,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

《通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组织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依据废弃矿区土石料调查评估情况,合理确定原地遗留土石料量和新产生土石料量、用于本修复工程的数量以及对外销售的数量。

《通知》规定,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方案审查通过30个工作日内,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方案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

《通知》强调,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前,不得先行交易剩余土石料,严禁交易未采挖的剩余土石料。单个矿区生态修复项目剩余土石料可以分批次进行交易,但不得与其他矿区生态修复项目剩余土石料合并交易,便于追溯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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