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观察|史京玺谈新矿法下绿色矿山建设的法治保障

文摘   2024-12-17 23:59   北京  


日前,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协办,以“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为主题的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2024年年会暨第七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在京举行。主持开幕式的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周瑞春开宗明义地说,将本届论坛主题确定为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是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力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人民法院、高校科研机构、人民法治杂志社、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理论与实务专家、法律工作者、青年学者等100余人现场参会,5000余人在线参与会议直播,为推动强化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建言献策。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长陈存根,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景汉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二级大法官孙华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水泉,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宋朝武,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书记、理事长黄建忠,中国行为法学会党总支副书记、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人民法治》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梁相斌,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刘瑞起等领导同志和嘉宾参加会议。



在论坛专题研讨环节,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副理事长、绿色矿山专委会会长史京玺以“新矿法下,绿色矿山建设的法治保障”为题,作了交流发言。史会长首先阐述了《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意义以及十大修改亮点;其后以四川为例介绍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实践;最后论述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法治保障:


一是,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在新矿法的要求下,矿山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核心主体,肩负着多方面的重要责任。

首先,在遵守环保工艺标准方面,矿山企业必须确保勘查开采工艺、设备以及技术都符合生态环保要求。例如,在开采过程中要选用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设备,采用能有效减少粉尘排放、降低水资源消耗、控制废弃物产生的工艺技术,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最大程度降低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像一些矿山企业积极引入智能化的开采控制系统,精准把控开采环节,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扰动。

其次,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矿山企业要依据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规定,在矿山开采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在开采过程中,边开采边进行生态修复治理,比如对矿区内被破坏的土地及时开展复垦工作,种植适宜的植被,恢复土壤肥力和植被覆盖;对于因开采造成的山体破损、水体污染等问题,采取有效的修复措施,像通过修筑护坡、建设截排水沟来稳固山体,利用生态净化技术改善水质等。在矿山闭坑阶段,更要完成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各项任务,确保矿区生态环境能逐步恢复到接近开采前的状态。

再者,落实资源合理利用也是关键责任之一。企业要秉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理念,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避免采富弃贫等浪费现象。例如,对于共伴生矿产资源,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通过先进的选矿工艺和加工技术,尽可能将其全部提取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整体回收率和利用率;同时,还要建立矿山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通过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使 “三废” 排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是,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策略


针对不同类型、规模以及地域的矿山,依据新矿法科学合理地分类规划,并按照特定顺序和节奏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是保障建设科学合理性的关键所在。

对于不同类型的矿山,例如金属矿山与非金属矿山,其开采方式、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资源特点等均存在差异,所以在绿色矿山建设规划上要有针对性。像金属矿山可能更侧重于尾矿的合理处置与资源再利用,因为金属矿开采往往会产生大量尾矿,若处置不当易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所以要规划好尾矿库的建设、尾矿的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等;而非金属矿山则可能更关注开采过程中的粉尘治理和土地复垦问题,需制定相应的抑尘措施以及土地复垦计划。

从规模角度来看,大型矿山通常具备更强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在绿色矿山建设中可以率先应用一些先进的绿色低碳、智能化技术,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比如建设智能矿山管理系统,实现全流程的数字化管控,提高资源开采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中型矿山则可以参照大型矿山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推进技术改造和绿色建设,如先从局部环节入手,更新部分环保设备,改进开采工艺;小型矿山由于资源和能力相对有限,可从基础的环保达标和资源合理利用做起,比如规范废渣、废水的排放处理,提高矿石的采选率等,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资金和技术,向更高的绿色矿山标准迈进。

地域因素同样重要,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生态承载能力以及政策导向不同。在生态脆弱地区的矿山,如西北地区的一些矿山,更要注重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和强度,加大生态修复力度,采用对环境扰动小的开采方式;而在资源富集且生态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则可以在保障生态的前提下,有序开发并高标准打造绿色矿山,结合当地的产业特色,发展矿业与生态旅游、绿色农业等融合的多元产业模式。同时,各地要根据自身矿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时间表,明确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矿山应达到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确保整体推进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三是,加强创建过程指导机制


在绿色矿山创建过程中,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主体通过多种方式为矿山企业提供了全面且专业的指导,助力企业更好地落实新矿法要求开展创建工作。

政府部门发挥着主导作用,一方面通过组织培训活动,邀请环保、地质、矿业等领域的专家,为矿山企业相关人员讲解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实践案例等内容,帮助企业深刻理解建设要求和目标。例如,自然资源部门定期举办绿色矿山建设专题培训班,围绕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方法等进行深入授课,使企业人员能够掌握最新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政府还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设立专门的咨询窗口或者线上平台,解答企业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像企业对于新型环保设备的选型、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等问题,都能得到专业的建议。

同时,现场指导也是重要的方式之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深入矿山现场,实地查看矿山的开采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状况以及生态修复进度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和优化方案。比如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矿山的废水处理不达标,会指导企业调整污水处理流程,增加必要的处理环节,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行业协会同样积极参与其中,他们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行业资源,组织矿山企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分享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比如绿色矿山专委会会举办“绿色矿山院士行”,邀请院士、专家、服务机构、矿山企业代表走进矿山现场,分享在绿色开发、智能开采、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有效举措,促进企业之间相互学习借鉴;还会根据不同矿山的特点,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指导方案,协助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计划,从规划设计到具体实施,全方位跟踪指导,保障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加快推动技术应用


新矿法积极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加快应用各类新技术,尤其是绿色低碳、智能化等方面的技术,这些技术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态破坏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

在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方面,矿山企业通过采用新能源设备来替代传统的高能耗设备,例如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为矿山的部分生产环节供电,减少对传统火电的依赖,降低碳排放;推广应用高效的节能技术,像在矿石破碎环节采用新型的节能破碎机,相比传统设备能大幅降低能耗。同时,对于尾矿、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引入先进的资源化利用技术,将其加工转化为建筑材料、肥料等产品,实现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既减少了废弃物的堆存对环境的影响,又节约了资源。在矿山的生态修复中,运用生态护坡、植被快速培育等绿色技术,加速矿区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提高植被覆盖率,增强水土保持能力。

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更是为矿山带来了全方位的提升。通过构建智能矿山管理系统,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矿山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智能调控。例如,在开采环节,借助智能传感器精确掌握矿石的品位、储量等信息,优化开采方案,提高开采效率,避免过度开采造成资源浪费;在运输环节,采用无人驾驶运输车辆,不仅能提高运输效率,还可降低人力成本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在环境监测方面,利用智能监测设备实时收集矿区的空气质量、水质、噪声等环境数据,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确保矿山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共进。


五是,持续提升创建水平路径


为持续提升绿色矿山的建设水平,确保矿山长期符合新矿法及相关标准要求,需要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来实现。

建立考核机制是重要的手段之一,相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体系,涵盖矿山的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安全生产状况、企业管理规范程度等多个维度。定期对矿山企业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比如授予荣誉称号、提供政策优惠等,激励企业继续保持并提升建设水平;对于未达标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督促其改进不足,迎头赶上。

开展交流学习活动同样不可或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矿山企业到绿色矿山建设示范企业进行实地参观学习,让企业直观感受优秀案例的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如学习示范矿山在矿区绿化美化、节能减排措施、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应用到自身建设中。同时,举办行业交流会议、论坛等活动,搭建交流平台,邀请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共同探讨绿色矿山建设中的新问题、新技术、新趋势,促进企业不断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持续优化自身的建设模式。

此外,还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来提升建设水平,设立专项科研资金,支持矿山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开展绿色矿山相关技术研发项目,比如共同研究更高效的矿产资源综合回收技术、更环保的生态修复新材料等,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应用到实际建设中,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六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举措,为绿色矿山建设的法治保障提供了有力助力。

在财政补贴方面,有的地方政府设立了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资金,对于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企业,根据其建设进度和成效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例如,企业购置新型环保设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可按一定比例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企业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积极性。

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重要的支持手段,对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企业,在资源税、增值税等方面给予适当减免。比如,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矿山企业,减少其资源税的征收额度;对采用绿色低碳技术进行生产经营且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绿色矿山建设。

资源配置倾斜同样发挥着积极作用,在矿业权出让时,对有意向且有能力建设绿色矿山的企业给予优先考虑,例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矿业权出让给承诺并制定了详细且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企业,保障其资源开发权益,引导更多企业重视并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同时,对于绿色矿山企业在用地、用矿等方面也适当放宽限制,优先保障其合理的资源需求,助力企业更好地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现矿业的可持续绿色发展。


七是,完善标准体系具体做法


目前正在不断完善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涵盖了多个重要方面,从矿山规划、开采、生态保护等各个环节细化标准,让新矿法的要求更具操作性。

在矿山规划环节,明确要求矿山企业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以及与周边区域的协调性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矿山建设总体规划。例如,规划中要明确矿区的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开采区、加工区、生活区以及生态修复区等,确保各区域之间相互配合又互不干扰;同时,要依据矿区的资源储量、地质条件等情况,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开采计划,保障资源的有序开发。

开采环节的标准进一步细化,对开采方法、开采规模、开采工艺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规定了不同类型矿山适用的开采方法,要求矿山根据矿体的赋存状态、矿石性质等选择对环境影响小、资源回收率高的开采方法;对开采规模进行合理限定,避免过度开采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在开采工艺上,要求采用先进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工艺技术,像推广应用充填开采法,既能有效控制地表塌陷,又能减少尾矿排放。

生态保护环节的标准更是重中之重,涵盖了矿山开采全过程的生态保护要求。从矿山建设初期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到开采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植被保护、废弃物处理,再到闭坑后的生态修复等,都有明确细致的标准。例如,规定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截水沟、沉淀池等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对矿区内的珍稀植被要进行保护或移栽,开采结束后要按照既定的生态修复方案进行植被恢复,使矿区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到原有状态,实现矿山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和谐统一。


八是,健全工作机制详细内容


在新矿法框架下,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健全了工作机制,保障绿色矿山建设有序开展,其中涉及多部门协同以及社会参与等多个层面。

在多部门协同方面,各部门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管,审核矿山的开采方案、资源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资源合理开采;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督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管控,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资金,保障财政补贴等政策的有效实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 “三同时” 制度,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市场监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登记注册、经营行为等进行规范监督,维护市场秩序;林业部门审查矿山建设涉及的林地占用情况,指导企业做好林业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等。

同时,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之间通过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时共享矿山企业的相关信息,比如自然资源部门将矿山的资源开采情况通报给生态环境部门,便于其及时掌握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反馈给其他部门,共同对企业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九是,强化监督考核实施办法


为对绿色矿山建设进行有效监督考核,督促各方落实好新矿法规定的责任义务,采取了多种监督手段并设定了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

在监督手段方面,定期检查是重要的方式之一,相关部门按照既定的时间周期,对矿山企业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看矿山在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安全生产、企业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新矿法要求,如检查矿山的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资源开采台账是否完整准确等。不定期抽查则更具随机性,能有效避免企业临时应付检查的情况,随时深入矿山现场,重点检查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及时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和隐患。

引入第三方评估也是常用的监督方法,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出具评估报告,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在考核指标设定上,涵盖多个关键要素,资源利用效率方面,考核矿山的矿产资源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指标,看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设定矿区植被覆盖率、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土地复垦率等指标,衡量矿山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成效;安全生产方面,考察矿山的事故发生率、安全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等;企业管理方面,关注企业的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等。通过综合运用这些监督手段和考核指标,对绿色矿山建设进行全方位、动态化的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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