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对公安机关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民生
2025-01-13 10:18
辽宁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了修改。新修正的《监察法》对公安机关的职责做了一些规定,有的是具体明确的,有的是宏观的,需要进一步通过地方的措施进行细化规定。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公安就按没有选择,必须协助监察机关搜查)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重大案件,一般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展开,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只能在本辖区发布通缉令,超越本辖区需要上级发布,这与《刑事诉讼法》一致,但《监察法》被调查对象多数都会逃匿境外,通缉令难以发挥作用)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公安办案中发现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应当移交监察委)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是新监察法增加的办案措施,监察法修订后,公安机关增加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措施的协助义务。)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现行的执行方式来看,监察机关的留置看护勤务基本上都是由公安机关抽调人力开展的,此次《监察法》的修改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公安机关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的协助职责。但是在实际开展过程中仍然可能存在问题,公安机关在承担留置看护任务时,可能会面临人力资源分配的困境。目前基层公安机关人力本就紧张,新确立的留置看护职责必然会进一步增加警力缺乏的局面,合理调配警力以满足监察机关的需求,需要进一步增加人手。此外,留置看护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公安机关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确保工作的有效性。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醒:由于公众平台近期做了大幅调整,订阅号消息里显示的文章是根据用户常读和星标来进行推送,若没有将本公众号添加星标可能会导致小伙伴们无法正常接收到我们每天的推文,这里强烈建议大家把本号“添加星标”,最后点个赞和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