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这对父母赔偿15万元

职场   2025-02-07 13:51   吉林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春节期间,未成年人私自燃放鞭炮引燃车辆的案件
   春节期间,14岁的小明(化名)在街道上独自燃放旋转炮,家长未有效监管。期间,一响旋转炮直射进入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前端保险杠中网处,致使车辆起火,最终导致车辆报废。

法院判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

共同支付赔偿款15万元

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点为车辆发动机机舱内距离左侧轮胎约30cm处,起火原因为人为燃放烟花,烟花飞窜引燃发动机机舱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故发生前,车主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查勘评估与车主签订《定损协议书》,随后向车主支付车辆全损金额15万元。后保险公司将小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赔偿损失15万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发时小明14周岁,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在汽车旁燃放烟花引发火灾,行为存在过错。因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保险公司已经代小明赔偿相应款项给受损方,故依法有权代位向小明及其监护人追偿赔偿金额。法院最终判决小明及其父母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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