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怿
周敦颐
爱廉思想的真情表露
爱莲说
北宋时期的周敦颐人品高尚,学问高深,著有《太极图说》、《通书》,互为表里,“明天理之根源,究万物之终始”,建立了一整套的宇宙观和人生观,是继孔子、孟子之后的又一大圣人,被列为世界文化名人。他名廉表志,爱莲取德,修己治人,追求美好情操,为当时人所称颂,也为我们这个时代所赞美。他爱莲,更爱的是廉,借助风清玉洁的莲花,进一步表达了他的爱廉思想,《爱莲说》是周敦颐爱廉思想的真情表露。
一、官清赢得梦魂安
周敦颐(1017—1073),字茂叔,号濂溪,湖南营道(今道县)人。但他对九江情有独钟,在九江筑濂溪书堂,卒后留下了闻名遐迩的濂溪墓,为九江历史文化写下了浓重一笔。周敦颐原名敦实,因避宋英宗旧讳改名敦颐,字茂叔,他因舅舅郑向恩荫补官,24岁初为洪州分宁主簿,28岁调南安军司理参军。32岁为郴州郴县令。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年)34岁改任郴州桂阳(今湖南桂阳)令。因其在郴县和桂阳皆有治绩,于仁宗至和元年(1054年)改授大理寺丞,知洪州南昌县(今江西南昌)。周敦颐为政清廉,刚正不阿,声名远播。嘉祐六年(1061年),迁国子监博士,通判虔州。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移任永州通判。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转虞部郎中,擢提点广南东路提点刑狱职事,次年移知南康军。熙宁五年(1072)辞去职位,定居于庐山濂溪书堂,1073年的六月病死于此,终年57岁。嘉定十三年,赐谥曰元公。
周敦颐一生任职于江西、湖南、四川、广东等四省十二县市,都只是地方官吏,长期从事检察司法工作,多为低级小官,然而他不卑官小,职思其责。初仕分宁(今江西修水),便显出断案才能。当时分宁有一个多年案件,周敦颐“一讯立辨”。1044年,他任南安司理参军,有一囚犯按当时法律本不应当判死刑,但是转运使王逵要治囚犯于死地。王逵是酷吏,别人都怕他,不敢与王逵抗争,只有周敦颐不畏权势,敢于同王逵争辩,并做好了辞官的准备,周敦颐气愤地说:“如此尚可仕乎?杀人以媚人,吾不为也。”王逵后来感悟,囚犯免于一死。在合州,“事不经先生手,吏不敢决”,“其为使者进官得罪者,自以为不冤”。知南昌时,周敦颐得了一场大病,几乎快要死去,他的友人潘兴嗣“视其家,服御之物,止一敝箧,钱不满百”,相当寒酸。他奉已甚约,俸禄往往“周宗族,奉宾友”。他在郴州,同僚李初平去逝,他护丧归葬,并长期资助李初平一家。
端砚是我国四大名砚之一,为世人喜爱。周敦颐任提点广南东路刑狱时,知端州杜咨专门多采砚石以牟取私利,民怨极大,人称“杜万石”。周敦颐得知后,严厉查处,并下令,今后凡是在端州做官的人“取砚石不得超过两方”,打击了贪官污吏。以上种种,表明了周敦颐为政精密严恕,公正无私,清正廉洁,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他的《任所寄乡关故旧诗》:“老子生来骨性寒,宦情不改旧儒酸。停杯厌饮香醪味,举箸常餐淡菜盘。事冗不知筋力倦,官清赢得梦魂安。”就是告诉父老乡亲,自己虽然做了官,但不改本色,傲骨丹青,正气凛然,淡泊名利,不趋炎附势,不追求荣华富贵,尽心尽力做清官,也是向世人表明了自己的人生态度。
二、名廉朝暮箴
周敦颐爱廉,1061年,他将在庐山山北的寓所前的一条小溪命名为濂溪,取廉媲水而成名,书堂名为濂溪书堂,后学者称周敦颐为濂溪,亦名其学为濂学。濂溪洁清甘寒,发源于庐山莲花峰,深为周敦颐喜爱,他写下了《濂溪书堂》一诗:
元子溪曰瀼,诗传到于今。
此俗良易化,不欺愿相钦。
庐山我久爱,买田山之阴。
田间有溪水,清泚出山心。
山心无尘土,白石磷磷沉。
潺潺来数里,到此始澄清。
有龙不可测,岸木寒森森。
书堂构其上,隐几看云岑。
倚梧或欹枕,风月盈中襟。
或吟或冥默,或酒或鸣琴。
数十黄卷轴,圣贤谈无音。
窗前即畴囿,囿外桑麻林。
千蔬可卒岁,绢布足衣衾。
饱暖大富贵,康宁无价金。
吾乐盖易足,名廉朝暮箴。
元子与周子,相邀风月寻。
唐代元结名九江瑞昌一条小溪为瀼溪,咏诗“尤爱一溪水,而能存让名”,并以让自箴,深得周敦颐仰慕。周敦颐名溪为濂溪,也要存廉名,并以廉自箴,名廉朝暮箴,就是时时告诫自己要清廉节俭,追求高尚人格。周敦颐确实是这样做的,他为官为人都深得人们的敬佩。他的友人潘兴嗣称赞他“心似冰清浸玉渊,节如金井冽寒泉。任大中也有《濂溪隐斋》诗:“溪绕门前出翠岑,主人廉不让溪深,若教变成崇朝雨,天下贪夫洗却心”。还有“公廉如古人,禄利千钟疏”,“廉名似溪水,万古流不休”的诗句。黄庭坚称“溪名不足以对茂叔之美。虽然茂叔廉于取名而锐于求志,薄于缴福而厚于得民,菲于奉身而燕及茕嫠,陋于希世而尚友千古,闻茂叔之余风,犹足律贪,则此溪之水,配茂叔以长久 ”。
濂溪寄托了周敦颐的高尚志向,也是他一生廉洁奉公、廉正无私的真实写照。这就是廉洁正直的周敦颐,具有伟大人格的周敦颐。只有周敦颐崇高的人品,才能写出千古流传的《爱莲说》。
三、莲之爱,同予者何人
周敦颐爱莲,1063年,周敦颐以刻石罗崖(江西于都)的形式发表了《爱莲说》。虽然只有短短119个字,但文辞优美,立意独特,脍炙人口。文如下:
“水陆草木之花可爱者甚蕃。晋陶渊明独爱菊。自李唐来,世人盛爱牡丹,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之富贵者也;莲,花之君子者也。噫!菊之爱,陶后鲜有闻。莲之爱,同予者何人?牡丹之爱宜乎众矣”。
文中菊花(象征隐逸)、莲花(象征君子)、牡丹(象征富贵)三种花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人生态度。以菊花、牡丹作衬托,突出表现了周敦颐“独爱莲”的立场和观点。他不避世隐逸,不羡慕常人富贵,他的价值取向是崇尚廉洁,愿做志洁高廉的君子。爱廉即体现在物质上,也体现在精神层面上,达到内心安定,平静快乐。
陶渊明爱菊,“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安贫乐道,陶醉于大自然,陶醉于田园生活的情趣。不为“五斗米折腰”,洁身自好,不同流合污,是隐逸诗人的代表,值得人们敬佩,但是继陶渊明以后,真正的隐士几乎不存在了,这是因为社会和个人因素,不可能达到真隐。周敦颐一生也是处在退与仕之间徘徊。北宋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上越来越腐败,生活上越来越腐化,与周敦颐的廉正格格不入,他早有隐退之意,“不闻求进路,只见话休官”,“山水平生好,尝来说退居”,“脱去簪绅引林麓”等,都表现他有退隐之意。但是对于有着理想信念的人来说,只有在现实中才能实现梦想,回避是没有用的。他对前程和社会充满着信心,对现实有着期盼,认为“时清终未忍辞官”,他还是选择了积极入世的人生态度,敢于面对现实,因此说周敦颐的独爱莲更加可贵,更有时代意义。既要洁身自好,不为世俗所污,又要在恶劣的环境下更显纯真本色,这就要保持独立的人格,还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内在思想上坦坦荡荡,胸怀磊落,外在行为上刚直不阿,忠直耿介,公平无私,挺拔向上,卓然不群。这个莲与濂溪的廉异曲同工,都表达了一个主题“廉”,既是周敦颐人品象征,又是周敦颐追求高尚情操思想寄托。也是周敦颐一生不同流合污,坚持正义,恪守箴言的真实写照。
牡丹雍容华贵,是中国民间吉祥物,表达了人们求富求贵的心态,尤其是唐朝以来,朝中时尚牡丹,形成了社会风尚,即是权势象征,又是财富象征,到宋代越演越烈。爱富贵是人之常情,也是人们共同追求的对象。周敦颐在《通书》中也写道:“夫富贵,人所爱也”。但是周敦颐不爱常人的富贵,周敦颐心中的富贵是一种精神上的富贵,“君子以道充为贵,身安为富,故常泰无不足,而铢视轩冕,尘视金玉,其重无加焉尔”。他理想中的富贵是天地间“至贵至爱”,这比单纯物质上的富贵更为宝贵,在他看来“饱暖大富贵,康宁无价金”。物质上饱暖就足够了,超越物质,追求精神上的富贵才更有人生意义。他还赞扬颜回“夫富贵,人所爱也,颜子不爱而不求乐乎贫者,独何心哉。天地间有至贵至爱可求”。他回答了颜回为什么贫而能乐,因为颜回“见大忘小”,有精神上的快乐,追求世界上比富贵更宝贵更可爱的东西。物质使人快乐是有限的,较少的物质就能让他满足,而他渴望的是无限的精神快乐。周敦颐学“孔颜乐处”,爱廉立世,《爱莲说》正是言为心声,表达了爱廉这一主题。
周敦颐独爱莲(廉),具体表现在:“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清廉(“出淤泥而不染”);不阿谀奉承(“濯清涟而不妖”);内心通达、行为正直(“中通外直”);不拉拢勾结(“不蔓不枝”);要德声远播(“香远益清”);要坚守节操(“亭亭净植”);要端庄、严肃被人敬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一是身处污浊环境而不同流合污、不随俗浮沉、洁身自爱和天真自然不显媚态的可贵精神;二是特立独行、正直不苟、不牵扯攀附的高尚品质;三是庄重、质朴、美名远扬、令人敬重而凛然不可侵犯的高贵品格。看似是对莲的直观描写,其实字字句句皆是借莲之表像倾诉心衷也。向世人强调自己爱莲,实质上是在表示自己要用“君子”的“廉”的标准要求自己,体现了他对人生价值的追求,提倡“志伊尹之所志,学颜子之所学”,拥有高尚情操。学习周子的爱莲爱廉就是要学习它,即使在时弊滋生,诱惑遍地的社会环境里,也能保持真善美的高贵品质,不与假恶丑同流合污的高洁品质。这样就可以诱心不动,财心不起,廉洁奉公,两袖清风。莲“中通外直”、“不蔓不枝”、“不可亵玩”。这是廉洁自立,正直品质的展现,是一种高贵的气节,也是廉的精神的诠释。
周敦颐的爱廉与爱莲给予了我们丰厚的精神财富,对于我们们今天都有积极意义。脱离社会、脱离现实的人难以存在,一些人沉湎于对物质金钱及权势上追逐,缺少精神,而周敦颐的爱廉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是高贵的追求。廉俭志清,人格高洁。发出 “同予者何人?”信号,不仅自己是这样的人,他还向社会呼吁,大家要向君子看齐,崇尚美好品格,期望君子多,社会越来越和谐。“但使爱莲知所爱,世间何水不濂溪”。濂溪思想是伟大的,《爱莲说》是不朽的。
【完】
编辑:吴 芳
初审:龚 骏
终审:姜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