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兼修”积极推进金融等领域制度型开放

财富   2025-01-24 07:47   上海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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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后要在继续完备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内外资一视同仁,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 | 一财评论员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下称《意见》),此举是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制度性建设的重要举措。
《意见》所提出的20条政策措施,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同时,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之后在更广区域内复制推广,也是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有效路径和应有之义。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简而言之,《意见》体现出“三性”:试点范围内内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一致性,相关财产权益转进转出的方便性,监管严格性。
从业务范围一致性方面来说,《意见》明确了新金融服务的概念,指的是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对新金融服务要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都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试点和后续开展。
比如,《意见》明确:以试点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加,不得将外资金融机构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如果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
近日,相关研究机构发布了《中国金融改革开放2024年度报告》。报告指出,2024年,我国银行、保险、证券、资管业对外开放节奏进一步加快。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资产规模、业务收入等均整体取得增长。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扩大在华展业范围,多家合资银行及保险公司中外资股东持续增持股份,外资券商、资产管理机构积极申请在华展业,机构数量再创新高。以外资银行为例,截至2024年6月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共41家,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共116家,代表处共127家,外资银行已成为中国银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这也是中国持续推进金融领域制度型改革的重要基础,既有外部驱动力,也有内在驱动力。
应当看到,除了一些特定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推动实现内外资同等待遇是扩大开放的必然过程,近年来,我国持续缩减负面清单就是具体体现。
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曾经对所引进的外资采取过超国民待遇,但现在总体上正在逐步过渡到国民待遇。今后要在继续完备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内外资一视同仁,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不但不会削弱吸引外资的力度,反而会更增强外资投入的信心。“一致性”伴随“确定性”展现出的吸引力是多年来,尤其是近年来实践经验证明了的。
从方便性方面来说,《意见》明确,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等方面,甚至包括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在这个方面还有更多领域需要探索,包括一些涉及个人的权益方面。
从监管严格性方面来说,《意见》明确,要加强对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在试点地区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采集、监测和运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同时,要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支持在试点地区开展国际仲裁和调解业务,探索为跨境纠纷提供多元化、国际化解决机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总之,金融业是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石,具有高度敏感性,在金融领域逐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意见》体现出的在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方面的“内外兼修”,可以为在更广、更深领域扩大开放上提供借鉴。
微信编辑 | 龙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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