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泰安交警曝光一批
违反信号灯通行的机动车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做到安全文明行车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地点:擂鼓石大街与虎山路路口
机动车所有人:孟*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地点:博阳路与擂鼓石东大街路口
机动车所有人:冀*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地点:老王府街与粥店路路口
机动车所有人:隋*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地点:环山路与御碑楼路路口
机动车所有人:张**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地点:环山路与温泉路路口
机动车所有人: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闯红灯
危险!违法!
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文明行车 平安出行
别拿自己和他人的
生命安全做“赌注”
泰山晚报(微信号:taishanwanbao)编辑制作
来源:泰安交警
编辑:马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