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恕与司法文明,柳州前后两任主政者的责罚对比

文化   2024-11-20 10:12   四川  


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司法的公正与合理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近期,柳州市前后两任落马市委书记刘知炳和郑俊康的案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也让我们对宽恕与司法文明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回顾历史,1990 年至 1998 年初担任柳州市委书记的刘知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 866322 元。


2002 年 6 月 24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知炳因受贿 86.63 万元人民币被判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5 万元,其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当时的法官展现出了坚决的态度,对腐败行为毫不手软。


然而,22 年后的今天,另一位落马市委书记郑俊康的情况却引发了争议。2009 年至 2021 年,郑俊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5131 万余元。


2024 年 11 月 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俊康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比两人的情况,违法所得相差 54 倍,所受处罚却几乎一样重。通过计算可以看出,22 年前,用 5.7 万元可以买到一个年的徒刑,而 22 年后,要用 310 万元才能买到一个年的徒刑。违法成本(一年徒刑)几乎一样,获益(违法所得)却相差巨大。这不禁让人质疑,如今的司法量刑标准是否过于宽松?


刑法对“受贿罪”有明确的量刑标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郑俊康所拿到的 5131 万无疑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为何只判了 16 年半?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究竟从多少起算?很多案件的判决似乎由法官个人判断说了算,贪一个亿和贪几十个亿所受到的处罚并没有明显差别。

这种现象让人担忧。如果司法制度任人裁剪,缺乏明确的标准,那么法治的权威性将受到严重挑战。


而且,与官员重罪轻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用来处罚普通人的条例却增加了不少。老百姓抓个小鸟、吃个蛤蟆啥的,所受到的处罚反而比那些贪个几十万的人还重。这无疑违背了“严于律官,宽于律民”的司法文明理念。

对贪婪者的宽恕和宽容,造就了许多官员前腐后继的怪现象,根源就在于处罚力度过于宽松。社会进步、司法文明的体现应该是对官员的严格约束,以确保他们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对腐败行为的纵容。虽然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但司法的公正不应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我们需要一个明确、严格的司法量刑标准,以遏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推进司法文明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坚守法治的底线,确保司法公正,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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