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知识学起来!!
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保护法》第3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文物保护法》第7条)
受国家保护的境内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保护法》第2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保护法》第6条)
国家鼓励或奖励有文物保护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文物保护法》第12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有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画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物保护法》第15、18条;实施条例第1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 编辑 黄师
┃ 责编 邹兴乐
┃ 编审 易俊
┃ 监制 邹勋
┃ 总监制 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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