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从这里走来 | 66年前,中国第一部户籍管理条例颁布

政务   2024-11-22 16:31   甘肃  

户口登记制度历来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史载,中国自周代已设司民一职,掌管户籍,统计人口。秦汉时,郡县置户曹,专管户籍。晋至隋朝,县令(长)属官中均有掌管户口的官员。唐至清,府、州、县的属官,大凡都分设户曹参军、司户参军、司户,掌管户籍计账,追租收税等事。
人民政权的户口管理始于革命根据地。抗日战争时期,作为陕甘宁边区重要组成部分的陇东分区由保安处、科的治安秘书分管户口。1942年春,庆阳县、西华池设立公安局,一些重要集镇设公安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和户口登记管理。1946年,边区政府颁布《户口暂行管理办法》。建立了出生、死亡报告和户口异动报告制度,并要求“发动群众自己报户口”。
1949年8月28日,兰州解放的第二天,兰州市军管会面向全市群众发布了安字第二号《布告》。《布告》要求:凡国民党政府所发之身份证、户籍、门牌等,均应完整保存,不得涂改或损毁,以便公安机关清查之用。军管会的公安保卫人员据此挨家挨户上门重新核对户籍,宣传党领导下的的户籍管理政策,用新政策替代了旧保甲、旧户警,从而取得了广大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1950年1月15日,兰州市军管会公布了《兰州市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对户口登记的范围、立户原则、户口类别的划分、管理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失踪等项登记工作制度。这是甘肃省第一个较为系统的户口管理工作规定。
1951年7月,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对城市集镇实行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农村户口则由乡、镇人民委员会负责登记。这一条例的贯彻落实,保证了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

图为新中国第一次户口登记时使用的卡片薄

1954年10月,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行1953年人口调查登记以后的户口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同时向各地转发了内务部印发的《户口登记暂行办法(草案)》,要求用人口调查登记表暂代户口本,建立登记本。规定户政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户口登记,城市和设立公安派出所的镇由派出所负责;乡和未设派出所的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截至1955年,全省有65个县全面建立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1月,公安部下发健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包括工地)等单位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对集体户口的登记管理作了详细规定。4月,内务部指令在全国使用户口本。6月12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了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行政规章。规定城市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以及暂住人口登记等制度;农村建立乡、镇户口本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册,在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设立不脱产的户口员,负责户口登记管理。甘肃省公安机关于1956年3月接管了农村户口管理工作,实现了户口登记机关的统一。

图为公安部统一印制的户口簿

1958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以主席令形式公布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户口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完整的户籍管理制度,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七项人口登记制度。也是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了人口数据和资料,并在身份证明、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布: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

编辑:藏蓝 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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