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死1伤!住建部发布处罚通报

百科   2024-08-28 19:01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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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近日,住建部针对一起事故发布4份《建督罚字》。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


1、江苏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均未进场,该项目施工现场由新疆山水鲁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人员负责管理,以包代管。


处罚: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2、顾某珍作为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开工以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处罚:给予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3、王某作为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项目开展以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施工项目经理职责。


处罚:给予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李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总承包单位相关人员进场的问题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未进行履职,向项目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给予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建督罚字〔2024〕74号


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6·1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阿行署函〔2023〕9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均未进场,该项目施工现场由新疆山水鲁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人员负责管理,以包代管。项目部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审表项目经理顾利珍签字、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周海波签字均为代签,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编制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救援器材、设备。施工企业擅自拆除、改动污水处理设施。在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员工到集水井作业,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58号),你公司在2024年7月1日签收后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4年8月2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19日




建督罚字〔2024〕73号



顾某珍: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6·1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阿行署函〔2023〕9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开工以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53号),你于2024年7月4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19日



建督罚字〔2024〕71号


王某: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6·1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阿行署函〔2023〕9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项目开展以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施工项目经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51号),你于2024年7月4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19日 



建督罚字〔2024〕72号


李某: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6·1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阿行署函〔2023〕9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总承包单位相关人员进场的问题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未进行履职,向项目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52号),你于2024年7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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