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危害极大!
不管你是驾驶机动车
还是骑行电动车、摩托车
当你酒后
拿起车钥匙的那一瞬间
结局就已尘埃落定......
案例一
10月25日20时30分,蒲某兴驾驶号牌为川STY***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大竹县竹阳北路时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后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mg/100ml。面对执勤民警的询问和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蒲某兴一直也辩称“电瓶车也是摩托车哟”“酒精含量才20mg嘛”。通过民警耐心教育,蒲某兴承认了自己喝酒驾车、无证驾驶的违法事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近日,张某某酒后驾驶川SK***7小型轿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莲湖广场路段时,追尾前方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两车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立即停车,继续驾车前行,并将车辆停放至某酒店路段。后经事故民警对出租车驾驶人的询问,很快锁定了嫌疑车辆及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
经检测,驾驶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69.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七十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案例三
11月4日21时许,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渠县渠州大道地旺幼儿园路段开展酒驾醉驾专项行动时,拦下一辆川XP***C号小型普通客车,执勤民警在对驾驶人陈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满嘴酒气涉嫌酒驾,在检查过程中,陈某还辩称:“没喝多少,只喝了两杯啤酒”,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mg/100mL,其驾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及行政罚款16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10月31日下午17时20分许,达州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在辖区开展“铁拳治违”专项行动时,发现一辆电动四轮车(老头乐)停靠在路边,执勤民警随即上前对驾驶人进行检查询问,在询问中发现驾驶人说话时酒精气味浓重,遂立即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后经司法鉴定所对驾驶人抽取的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204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
10月24日晚,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行动要求在环城西路桔子酒店段开展夜查行动,20时35分许,邓某江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环城西路桔子酒店段时大队执勤民警例行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依法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处以罚款175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案例六
10月30日19时57分吴某某(男,31岁,准驾车型C1)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经202省道(万源—御临)20公里200米处,被正在进行夜间酒驾查处的万源大队四中队民警抓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9mg/100ml,符合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驾驶证扣留、机动车拖移等行政强制措施。
END
编辑:王 静
责编:郑海燕
审核:彭 涛
终审:孙昌标
来源:达州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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