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视情节可处治安、刑事处罚。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营店,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严禁私设摊点、“一证多点”、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必须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销售,不得购销非法产品。
三、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视情节可处治安、刑事处罚。
四、坚持“严打、严治、严防、严管”的方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仇池广场、避难广场、伏羲广场、向阳广场及城区交通要道等重点区域私自摆摊设点销售和推车兜售烟花爆竹。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汉源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巡查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一经发现个人私自摆摊设点非法销售买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一律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宣传力度,正面引导群众知法守法,并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到持证经营网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储存、销售 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举报电话:0939-6691918
特此通告
西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监制:王雯姬 责任编辑 :符欣瑶
编辑: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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