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该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且系初犯、偶犯,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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