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管理办法》中等级称号的授予单位和授予的方式等规定已有变化。
(2)项目中心、项目协会授予分管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3)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授予本地区省级比赛等级称号;(4)体育总局可以指定单位负责一定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授予相应等级称号。(3)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4)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5)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二、授予方式
新版《管理办法》:
从2025年开始,无需运动员主动申请。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1)公示:比赛结束后30日内,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2)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单位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3)公布:授予单位应当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申请: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2)审批:审批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3)授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1. 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 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3. 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 上公布;4. 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三、发放方式
(1)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2)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1)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竞技体育司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的网络公布情况,对申领的等级证书数量进行审核,并于15天内按审核的数量,以中国邮政普通包裹寄出等级证书。
四、监督检查
(1)等级称号监管实施项目监管、属地监管。体育总局对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中心、项目协会对分管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授予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授予等级称号的,体育总局有权责成授予单位整改,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暂停授予单位1至4年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体育总局可以做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3)授予等级称号的全国比赛、省级比赛应当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出现问题的,体育总局有权责成赛事主办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相关比赛1至4年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体育总局可以做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1)总局对全国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3)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4)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大(中)学生体 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总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总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总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五、授予条件
新版《管理办法》中对运动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等级称号作出规定:运动员需参加符合等级标准的相应赛事,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应当为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或同等水平的国际比赛;(二)授予运动健将应当为国际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三)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四)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其他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五)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