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看法院】“津心守未”系列专题:与法同行 青春无悔

政务   2024-12-28 08:30   天津  


法律与生活

津心守未

未成年人普法宣讲专题节目

每周三上午11: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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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凝聚全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天津生活广播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共同合作,在《法律与生活》节目开办了专题栏目“津心守未”。2024年12月18日请到的嘉宾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杨瑾和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楠。



左: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杨瑾

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楠



未成年人常见犯罪的特点与预防
杨检察官: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够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身心发展具有特殊性,易受周边环境和情绪影响,或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或难以抵制不良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的道路。近两年,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于聚众斗殴罪和盗窃罪。
案例:
小张、小李和小王在一所中学读高中。一天,小张因与他人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遂纠集小李、小王带棒球棍、木棍等工具殴打对方及其朋友,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首要分子,是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者,是除了首要分子之外,在斗殴行为中积极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人。
小张因与他人发生矛盾,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系该聚众斗殴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小李、小王受到小张的纠集,持械参加斗殴,系本案中的积极参加者。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均系持械聚众斗殴,是共同犯罪,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刘法官:聚众斗殴犯罪存在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只要没在现场动手打架就不构成犯罪”。很多人认为,如果有人只是参与出谋划策、纠集人员或者提供工具,但是没有到现场动手参与打架,就不构成犯罪。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为聚众斗殴犯罪出谋划策、排兵布阵、发布命令的,就是犯罪的首要分子;而明知道要发生斗殴事件,仍提供作案工具的,则是积极参加者,按照聚众斗殴罪法律规定,这些行为都要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不构成犯罪。
误区之二:“打架时没拿器械,就不可能是持械聚众斗殴。”很多参与打架的未成年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拿工具参与斗殴,就不是持械聚众斗殴;至于同伴拿没拿工具参与斗殴,与自己没有关系。这样的想法也是不正确的。比如,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中,首要分子指挥同伴购买甩棍用来打架,而该同伴明知购买甩棍是要用来打人,仍然积极提供帮助;虽然他只提供了工具,但是该案件中未到场的首要分子、提供甩棍工具的人与实际使用甩棍的人均具有共同持械斗殴的故意,所以都要认定为持械斗殴,都要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
误区之三:“只要我拿的不是刀、匕首等管制刀具,其他的工具就不算持械。”办案中,我们会遇到犯罪嫌疑人这样辩解:检察官,我拿的只是个啤酒瓶,这也算持械吗?有这样想法的人对持械的理解存在误区。这里的“械”不仅仅是指刀、匕首等管制刀具,啤酒瓶甚至是日常生活用品,只要是具有杀伤力,都可能成为刑法上的“械”。如果斗殴时,所持工具具有杀伤力,就会被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从而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杨检察官: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诱因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诱因之一:盲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喜欢探索和创新,但是缺乏对事物的深入了解,很容易因为懵懂而盲目的模仿与跟从。同时,受网络或其他不良信息的影响,青少年对是非、黑白、对错的界线认识不清,使其辨别能力进一步受限,容易因此误入人生的歧途。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诱因之二:面子。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一个参与打架的未成年人小伟曾说:“一开始叫我打群架的时候,我是不想去的,但我面子薄,平时和伙伴们关系也不错,不能一张口就不去,至少应该去摆摆造型,免得小伙伴说我做人太虚伪”。有一些未成年人像小伟一样,碍于面子参与到聚众斗殴犯罪中。对于像小伟一样好面子的未成年人来说,这时的一个“不”字难以说出口。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诱因之三:冲动。有一种斗殴起因叫做:只因为在人群中多瞟了你一眼,从此我便肿了脸。小李与小王各自与朋友在篮球场玩耍,期间,因为小李看了小王一眼,小王说了小李一句,二人因此发生口角,最后演变为双方的聚众斗殴。这样的案例充分表现出:未成年人容易冲动,如果不能正确的处理问题和控制不良情绪,很容易因为一些小事发生冲突,进而大打出手。因而我想告诉大家:冲动是魔鬼,谁碰谁后悔。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理性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小矛盾、小纠纷。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诱因之四:义气。义气有很多种解读,为国为民、刚正忠孝之义是褒“义”;好勇斗狠、拉帮结派之义是贬“义”。很多未成年人崇尚“哥们义气”,但是,我想提醒青少年朋友们:基于无知和盲从的“哥们义气”,看似为了“哥们”,实际上是害人害己。真正的友谊是建立在正能量之上的,是带给我们动力和阳光的,而不是冲动和犯法。所以,同学们,当友谊的小船变成“贼船”时,我们不应该“上船”。

刘法官:总的来说,聚众斗殴案件大多是因为未成年人正处在青春期,由于一些小矛盾引起,面对朋友相邀碍于“面子”和“哥们义气”参与,遇到问题不冷静,处理矛盾不理智,思想简单、行事冲动,进而导致犯罪的发生。而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则往往与贪图享乐、未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等因素有关。
未成年人盗窃犯罪常见情形。在办案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未成年人为了获取“不义之财”而实施盗窃摩托车、烟酒等财物,或者“拉车门”盗窃财物、入户盗窃财物等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2000元以上,或者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构成盗窃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如果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则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以上,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实施该类犯罪的未成年人以男性为主,具有低学历、低收入、家庭监管缺失等特点;其实施盗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且好逸恶劳、虚荣攀比,加上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是非辨别能力,从而“窃”失青春。这里也是想提醒收音机前的青少年听众朋友们,当“精致穷”“提前消费”“享乐在前”的理念不断冲击着大家的三观,当各大短视频平台中“骄奢淫逸”的场景刺激着大家的神经时,希望大家能保持一份理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量入为出适度消费。

杨检察官:如何远离犯罪、预防犯罪。
对于青少年们来说,第一,要择友。择友,就是说要结交良师益友,避免结交不良行为人员。未成年人青春且富有激情,喜欢结交朋友。但是,我们交友一定要交有益之友。同学们之间的友谊应当体现在学习上互相促进,生活上互相帮助;不会因意见不一致而分裂,不会因才华而嫉妒,不会因落后而厌恶。希望我们的未成年听众们一定要在选择朋友上把握好标准,多交志同道合、有理想、有道德的朋友,远离那些让你帮忙去做违法犯罪事情的“朋友”,离这些人越远,离违法犯罪也就越远,自己也就越安全。
第二,要守法。法治社会是文明社会,是学法、守法、尊法、用法的平安社会。构建法治社会离不开青少年的积极参与。这个参与,最先要做到学法、守法、不犯法。这里的学法,是要有法治的意识,要知道法律的精神和常识。此如,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有人认为,这都是孩子们之间打打闹闹的小事,都是正常现象。但是,凡事都要有度,如果是以大欺小、欺强凌弱,那可能就是违反法律的大事。所以,学法、守法的最终目的是做到不触犯法律。
第三,要勤学。通过办案我们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有一个发展渐变的过程,从一开始的厌学、到对学校和老师的抵触,到逃学、结识社会闲散人员,最后到受诱惑、拉拢、被利用,而步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作为一名学生,我们首要的任务是学习,希望同学们多学习、多读书、勤思考,把自己的精力用在健康向上的事情上,为今后的人生储备好知识和本领,做更加优秀的自己。

刘法官: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与家庭教育不当或缺失有很大关系,家长如果不重视家庭教育,不加强对孩子法治理念的树立和培养,很容易导致孩子因不知法、不懂法而不惧法、不守法。所以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对这些没有履行好家庭监护责任的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他们严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下面,我想就家长如何守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第一道关口”给家长提几点建议。
首先,家长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大多数家长首先关心的是孩子的健康,其次是学习,再次是生活,最后才是道德观念、法治意识,但从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热点案件看,我们的家庭教育还要在爱国主义教育、道德和纪律教育、法治教育这几个方面给予更多关注,要通过潜移默化的家庭教育,培养孩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引导孩子知敬畏、辩是非、守底线。
其次,家长要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家长的言行举止对孩子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家长应该以身作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为孩子提供一个充满爱、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同时,家长需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并解决孩子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避免孩子因家庭因素而产生负面情绪,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后,家长要与学校共同撑起未成年人“保护伞”。家长如果发现未成年人有进入网吧、进入歌舞游艺场所、购买烟酒等不良行为,要与学校共同做好教育工作,还要一起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黑网吧”、校园周边治理、网络环境整顿等工作。

杨检察官:孩子的笑脸,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希望社会各界携起手来撑起保护伞、筑起防火墙,共同守护孩子们成长成才!
刘法官:我们将与检察机关一道,与学校、家长们携手,共同守护、见证青少年朋友们的健康快乐成长!

左: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杨瑾

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楠

本期内容由:

天津生活广播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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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生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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