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公司重复到账起诉用户不当得利…

财富   2024-09-08 22:56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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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某电子支付公司因系统原因将一笔款项重复转至张先生银行卡内,公司向张先生多次催要款项未果,故提起诉讼。

某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系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具有银行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2017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合作银行向张先生名下的银行卡结算支付了39772元。2018年8月17日,公司因系统故障,误将39772元重复汇至张先生银行卡。此后,公司向张先生多次催要款项未果,故提起诉讼。

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诉称:公司两次将同一笔款项转至张先生名下银行卡是系统故障原因,而非基于主观意愿及义务,因此要求张先生返还多余款项并支付一定的资金占有使用费。

张先生辩称:时隔太久了,具体情况不清楚,需要一定时间去开户银行进行核实,如属实再行协商。

法院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已举证因自身系统故障向被告张先生重复支付39,772元,该款项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张先生应当返还。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电子支付有限公司39772元。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现该判决已生效。

什么是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主要有三方面的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旨在调节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恢复民事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利益变动,属于对财产变动的撤销。

那么,如果支付公司不放弃关于资金占有使用费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官表示,按照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获得利益无法律根据,不当得利人可以区分为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范围为取得的全部利益及该利益产生的全部孳息,所得利益为金钱时,自得利时起可计算利息,并将利息一并返还受损人。

本案中,如果支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属于恶意得利人,法院将支持其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及资金占有使用费的诉求,但使用费的具体金额可按照基准利率如LPR自得利时起计算。

多家支付公司曾重复到账

在第三支付行业特别是收单领域,重复结算事件算不上罕见。

行业内不少知名的机构均曾有发生,涉及到的支付公司包括合利宝支付、中汇支付、现代支付、和融通以及嘉联支付等。‌

合利宝:在2017年9月15日,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业务系统发生重复结算情况。一年后,合利宝和广州优合创智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广州优合创智公司进行追款‌。

中汇支付‌:中汇的重复结算在业内称得上是大名鼎鼎了。主要是因为中汇发生了不止一次的重复结算,据不完全统计就有三次。如此多的重复结算导致了中汇支付业务基本停滞,至今还在打着追款官司。

‌现代支付‌:在2014年11月,因重复付款指令,现代金控超过2万商户重复到账,涉及结算资金约9亿元,其中重复付款约4.5亿元。现代金控为此打官司耗时数年也未能全部追回‌。

‌和融通‌:2016年9月,和融通公司由于工作失误,向多个商户错汇了资金,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进行起诉追款,追回了不少款项。

‌嘉联支付‌:旗下产品立刷在2016年12月发生了重复结算事件。因当天网络通讯故障问题,嘉联的工作人员在点击付款后,系统未及时收到成功付款提示信息,工作人员误以为付款操作未成功,于当日再次向商户重复支付‌。为了追回款项,嘉联支付也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这些案例表明,支付机构在处理支付结算时面临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或系统问题可能导致重复到账的情况,而这些问题往往需要法律途径来解决,对机构造成了不小的财务和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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