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民生   2025-01-25 13:00   甘肃  

春节临近,为严厉打击醉酒驾驶犯罪,卓尼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娴熟掌控庭审进程。在公诉机关出示现场勘查笔录、酒精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后,清晰还原了每起危险驾驶案件的案发经过。3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个人供述中表达了深深的悔意。
经公正审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有无驾驶资格等情节,卓尼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宣判,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刑罚,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此次刑事速裁程序,在实体上,精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审判理念;在程序上,全程优化简化,以“轻刑快判、轻罪快审”的模式,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实现了公正与高效的“同频共振”。

法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春节来临之际,与家人朋友团聚时,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拒绝酒后驾车,为自己负责、为家人负责、为社会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源/卓尼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玉红     责任编辑/王淑霞
审核/刘学花        总审核/郑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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