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扫黑除恶”须常态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认为,扫黑除恶专 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指出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 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 犯罪活动。从扫黑除恶的政治与法律意 义而言,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不仅是打掉一批黑恶势力组织及其“保护伞”,最大限度地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更要充分认识到扫黑除恶不仅 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问题,也是重要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事关人心向背和人 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扫黑除恶,重在治理的长效机制构建。如何顺应社会治理 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从“专项”治理到“常态”治理,是我们必须着力聚焦的问题。
二、打击黑、恶犯罪的潜在 问题与研判
我国历次对黑、恶犯罪的整治运动或专项工作都强调严惩,也希望能彻底 整治黑、恶犯罪,但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来看,不能长久地依赖于“专项”治黑、恶犯罪。“专项”治黑、恶 犯罪,在成本、效果、过程等诸方面存在多重隐忧,必须正视,避免落入“问题出现—专项治理—问题重现—新一轮专项治理”的循环中难以抽身,始终无法形成常态治理机制。
(一) 隐忧之一:高昂和难以长久 维系的治理成本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取得了明 显的成效,但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存在投入成本过高的问题。仅以直面 黑、恶犯罪的一线政法资源投入而言, 人力严重不足一直是困扰“扫黑除恶” 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的瓶颈。政法资源的 有限既决定了犯罪治理的形式,又使得如何分配资源成为关键。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扫黑除恶”的专项工作压力,就基层而言,调警、抽人、专班便 成为常态。专项治黑抽调大量基层政法 机关的人员之后,政法机关的其他工作 容易受影响。
(二) 隐忧之二:“内卷化”的治理 效果与被掩盖的日常治理短板 在二十多年对黑、恶犯罪治理历程 中,黑、恶势力犯罪总是呈现一种“年 年打年年有”的尴尬局面,出现了犯罪 治理的“内卷化”现象。山西 “小四 毛”案、云南孙小果等涉黑大案的爆 出,说明之前历次对黑、恶犯罪的打击 存在明显短板,仅是短期内将警务资源 或司法资源相对集中,一旦运动或专项 工作结束,此前集中的资源会恢复常态 的分布格局。虽然运动或专项工作对 黑、恶犯罪有显著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但不能做到标本兼治持续有效,常态的 分布格局有着明显的“内卷化”不足, 难以实现治理效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三) 隐忧之三 :扩大化的“ 打 黑”隐患和实施中的形式主义 总结 2018 年之前四次运动式“打黑”,在保障社会治安、维持日常社会秩序,打击地痞流氓、黑恶势力以及日常刑事犯罪案件方面,的确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人权保护方面出现了一定偏差,引起了不少非议和遭到一 定的“质疑”,一定程度上反而损害了法治的权威。总体而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以来并未出现极端案例,但也出现一些 形式主义的现象。例如媒体曝光的将居 民区中的麻将馆视为恶势力,麻将馆也 只准打扑克牌的报道。这些形式主义、 扩大化的“ 扫黑 ”“ 打黑 ” 现象和问题,看起来没有影响到根本性问题,但积少成多,打击的是人们对法治的信 心、对公平正义的向往,损害的是欣欣向荣的社会氛围,不但是一种官僚和懒政的表现,也与社会发展、经济繁荣的目标背道而驰。
三、常态治理的路径模式思考
“扫黑除恶”,重在社会治理长效机制的构建。就社会治理而言,任何一种 长效治理机制或模式都必须具有可持续性。笔者认为,应按照社会治理现代化 的要求,从犯罪控制、社会协同、司法理念、政法实务四个维度综合治理,整 合社会有益力量,实现对黑、恶犯罪的常态化治理模式。
(一) 犯罪治理:增强刑罚的“威 慑效应”,打造“新枫桥犯罪预防模式” 针对黑、恶犯罪的状况,应加大黑、恶犯罪的犯罪成本,增强刑罚的 “威胁效应”。近年来,基层黑、恶犯罪 难以控制,没有形成刑罚的“威慑效 应”是一大成因。应在黑、恶犯罪多涉 及的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 滋事犯罪等罪名中将有“保护伞”、涉 对不特定多人实施的犯罪作为从重情节 在处罚时从重,同时在电子证据收集等 予以明确界定,便于实务操作。就治理模式而言,可借鉴“枫桥经 验”。1963 年,浙江诸暨枫桥干部依靠 和发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 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 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得 到毛泽东同志的批示。浙江“枫桥经 验”,实现了治安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群 众 满 意 , 形 成了 “ 枫桥模式 ”, 或称中国特色预犯罪模式 。“枫桥模式”对于强化刑事犯罪的源头 防控、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犯罪治 理模式有着现实意义。具体而言,应按 照黑、恶犯罪的特点,积极适应现代科 技和大数据发展新形势,努力打造以科 技信息化为牵引的社会防控“新枫桥犯 罪 预 防 模 式 ”。例 如 , 可 由 政 法 委 牵 头 , 开 发 相 应 “ 志 愿 者 服 务 ” 手 机 APP,通过现代微信等科技手段及时监 测预警黑、恶犯罪。同时落实网络实名 制和暂住人口管理责任制,寻找刑事政 策国家主导和社会有序参与的最佳结合点,寻找刑事政策国家模式和社会模式 的最佳结合点。认真落实“谁用工、谁 负责;谁留宿、谁负责”,全面落实商 会、行业协会、用人单位、酒店网吧、 娱乐场所的治安责任,明确其职责。
(二)社会协同:控制失业,堵住缺 漏,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 通过发动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完成社 会治理又被称为“情境控制”,即指对 于某些普遍常见的犯罪类型 (如财产犯 罪),对可能产生犯罪事件的微观环境 加以系统地、持续地控制、操纵以及管理,以便增加犯罪的困难,减少犯罪的收益和机会,从而防止犯罪发生。参照 “ 情 境 控 制 ” 措 施 , 就 黑 、恶犯罪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重视外来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多数 黑、恶犯罪中,尤其是在城市中的黑、 恶犯罪中,外来失业人员是主要群体和 参与人员。解决好失业问题,具体做法 可将城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与外来人员老 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并轨,将为外来工提 供技能学习作为企业得到税收优惠、政 策优惠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将在城市 服务中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人员纳入社保金保障体系。符合要求的外来人员, 离退休时,可以参照国企人员的一定标 准给予养老金,但其前提是不能有参与 黑、恶犯罪之类的惩罚性适用前提等。二是重点整治易涉黑、恶行业及场所。公安及行业主管、地方基层组织部门, 如环保、市场监管、地方街道等部门, 对建筑行业、酒店服务、小额贷款、运输、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要调查摸底, 采集人员基本信息,摸清基本情况和周 围关系人,形成基础台账资料;并在重 点行业设立专人跟班、重点地区设立警 务室或设置治安巡逻辅警,及时掌握动 态,做到发生警情时快速出警,加强治 安管理。在重点娱乐场所安排治安辅 警,防止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有效遏 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这些地区的滋生。同时强化情报信息工作,通过专门力量及时收集复杂场所的情况,对可能发生 的警情及时采取措施。专人进行案件信 息汇总和分析研判,注重加强对聚众斗 殴、强买强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 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组织卖淫、聚众 赌博以及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定 期分析研判,从中发现黑社会性质犯罪 的线索和苗头。三是重视文化上的有效 引导问题。文化看似广袤无边、难以把 握,但就具体的人来说,文化只是一种习惯。因此,文化环境至关重要,黑社 会亚文化也是如此。许多人陷身黑社会 的泥潭不能自拔,原因就在于他习惯了这种环境。消解不良亚文化,大力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应当适度 限制一些公共传媒作品或自媒体对黑社会的不恰当渲染。
(三) 司法理念:坚持刑法谦抑、 罪刑法定的基础上,注重研判社会危害 性的黑、恶犯罪定罪观 新的时代,必然要求不同的社会 治理方式。就刑事政策而言,为了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发展要求,笔者认为:刑事司法活动,对黑、恶 犯罪行为,必须树立新型黑、恶犯罪定 罪观,即对新类型的黑、恶势力,刑事 保护必须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基础 上,注重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研判,强化对个人隐私、财产权的保护,确保社 会和市场的正常管理及经营秩序,维 护政府的合法管控。当前我国有关 黑、恶犯罪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均存在 一定滞后问题,这也是造成一些网络 黑产、“套路贷”等黑、恶犯罪行为在“扫黑除恶”工作开展前难以处罚,愈 加肆无忌惮,形成涉面广、涉众多、产值大、危害大的黑色产业链的重要原 因 。因此 ,在新的互联网+时代 ,涉黑、恶犯罪行为的定罪观必须突破传 统的多关注黑、恶暴力行为的思维,而 更注重黑、恶行为在个人隐私、财产 权、社会和市场的正常秩序、政府合法 管控等方面的侵害。在坚守刑法原理 基础上,及时调整刑法的应对措施,使传统刑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司法 实践中,法官应合理运用刑法的扩大 化解释,树立罪刑法定的实质化理念, 破除原有的传统犯罪处理观。社会危 害性是评价行为入罪的前提,黑、恶犯 罪较传统犯罪有着更高的社会危害性,评价黑、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 不能拘泥于实施的暴力行为、控制的 范围、非法所得等定量犯罪的思维,还 要考虑被害方的损害,妥当评价危害 行为的性质。办案过程中,可以要求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社会 危害性进行说明,审判机关应逐步统 一常见类型黑、恶犯罪的案件认定与 处理标准。在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角度 来看,政法机关应正视黑、恶犯罪证据 规则的特殊性,探索以举证责任倒置 破解网络犯罪证明难题;提倡公、检、 法三家就疑难案件定期会商,就法律 适用的关键问题提前达成共识,在现 有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各类法律资源 和手段,充分论证案件的定罪量刑。
(四) 政法实务:培养复合型人 才队伍,监委政法部门联动,提级或 异地侦办,重在打“保护伞” 政法部门是直面黑、恶犯罪的第 一道关口,锻造优异的政法队伍,对 于打击黑、恶犯罪至关重要。这就需 要强化公、检、法之间的配合和制 约,根据黑、恶犯罪的新型情况及 “保护伞”问题,培养复合型人才队 伍,建立反黑、恶联动机制。就队伍建设而言,对于黑、恶犯罪 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仅 需要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也同样需 要一定专业知识储备和背景。实务中 的黑、恶犯罪越来越复杂,以涉黑社会 的“套路贷”为例,其中涉及的证据审 查、诈骗模式、被害人错误、犯罪数额 计算等问题都非传统犯罪理论能够简 单解决。因此,加大法律人才的培养 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共识。当 然,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非短期内可行的。目前的可行之路应是,邀请行 业龙头企业的相关专家及学术界有理论研究的学者、实务界有办案经验的 政法干警,对现有公检法人员进行专项轮训。在线下培训的同时,充分利 用公务员网上培训学习平台,建成线 上+线下融合的培训体系。就打击黑、恶犯罪的“保护伞” 而言,监委提前介入、上提一级、异 地用警( 起诉、审判)是排除对涉黑 涉恶案件的各种干扰,实现除恶务尽 的重要保障,也是“扫黑除恶”实践 中长期积累应对“保护伞”的有效经 验。因此,我们认为“上提一级、异 地用警( 起诉、审判) 制度,应当作 为办理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的一项 基本制度予以确定,并对重大涉黑涉 恶案件及异地用警的情形进行细化,从而真正起到“打伞”的作用。(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