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法语 | 挂靠经营车辆多次转让报废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政务   2024-10-18 11:44   广西  

挂靠经营的车辆

经多次转让报废后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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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5日,陶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后靠道路右侧边沿停车的由何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该摩托车乘员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轮摩托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陶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后张某的亲属将何某、陶某等诉至法院,要求该车辆的挂靠公司、转让人、受让人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何某、陶某承担赔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

钟山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该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广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原实际车主为韦某。2019年,韦某将该车转让给陈某。2020年4月,陈某又将该车转让给刘某、李甲。2021年2月,李甲将该车转让给李乙。期间,该车因逾期未年检于2021年11月被注销、报废。未曾想,2022年5月,李乙的儿子李丙却将该车转让给唐某。2023年7月15日,唐某竟将该车转让给何某和古某,当天何某驾驶该车辆发生该案交通事故。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原是韦某挂靠在汽运公司经营,经过多次转让,发生事故时是何某、古某共同向唐某购买的,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投保义务人,故两人应共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汽运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车主,对案涉车辆负有包括对达到报废标准案涉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的管理、监督义务,该车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足以证明汽运公司对该报废车辆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汽运公司已经解除涉案车辆挂靠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李丙将已报废的案涉车辆转让给唐某,唐某又将该车辆转让给何某、古某,因此原告主张李丙、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案涉车辆在韦某、陈某、刘某及李甲之间转让时并未达到报废标准,原告主张上述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李乙系李丙的儿子,李丙受让案涉车辆后,其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乙与李丙之间有转让车辆合意的情况下,基于二人之间的父子关系,李乙任由李丙将案涉车辆转让给唐某的行为,应视为李乙、李丙二人共同与唐某成立买卖车辆关系。故李乙、李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何某、古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的亲属各项损失合计197162.44元,被告汽运公司、李乙、李丙和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何某承担173432.6元;由被告陶某赔偿原告张某的亲属各项损失合计306706.58元。判决后,汽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提示

报废车本身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它不能满足道路上的安全驾驶要求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禁止任何人和单位买卖报废的车辆


此类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严重的损失

那就是无法承受的后果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请不要购买拼装车和报废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四条规定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 源:广西钟山法院
编 辑:黄莹
校 对:梁娟
审 核:李湘湘
总编辑:杨燕辉
投稿邮箱:zsx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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