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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电梯作为房屋的一部分,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设置使用障碍。
和谐稳定的物业服务关系
需要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共同努力。
业主在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
也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尽快核实督促解决,
对于这件事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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