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聚焦丨临汾严厉打击电动车、肉类产品违法行为!9起被曝光!

美食   2024-10-28 22:26   山西  

日前,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暨临汾市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临汾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一起来了解~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暨临汾市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打击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尧都区某商贸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在2024年省局组织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尧都区某商贸行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96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襄汾县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8日,襄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襄汾县某电动车销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的照片存在差异。经协查,其与获证车型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52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洪洞县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认证证书未经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2日,洪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洪洞县某电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行待售的赛克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载明的充电器生产企业与实际装配的充电器生产企业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四:侯马经济开发区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2日,侯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侯马经济开发区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类型与其认证证书类型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五:汾西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4年8月13日,汾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汾西县某电动车商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825元行政处罚。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暨临汾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扎实推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肉类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浮山县某副食品店经营篡改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4年3月4日,浮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某副食品店经营的周氏鲍鱼炖北黄牛存在篡改生产日期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襄汾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5月1日,襄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经对襄汾县某超市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双汇台式烤香肠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曲沃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三无食品”案

2024年3月27日,曲沃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曲沃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白水利牛肉丸子属“三无食品”。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永和县某牛肉销售部经营未经检疫牛肉类制品案

2024年7月25日,永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永和县某牛肉销售部存在经营未经检疫牛肉类制品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襄汾县某肉食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襄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襄汾县某肉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猪头肉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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