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怀化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30 07:37   湖南  


案例1


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服务怀化国际陆港高质量发展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医院、丙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医院于2017年签订医疗用品买卖合同。2019年,乙医院分立为乙、丙医院。2020年4月,原告与被告乙医院进行对账。甲公司于2023年12月起诉,要求判令乙医院、丙医院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承办法官经审理发现该案不仅涉及三个诉讼主体数量繁多的货物买卖交易,还涉及甲公司和乙医院多年来遗留的财务纠纷,故决定背靠背做各方调解工作。经多次调解,双方在国际陆港区法庭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

调解后,在承办法官提醒督促下,乙医院及时履行协议,甲公司收到了全部货款,挽回经济损失18万余元。甲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国际陆港区法庭送来感谢信。

【典型意义】

该案系双方因多年货物买卖交易未及时对账而形成的纠纷,又涉及买方民事主体分立,国际陆港区法庭法官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主动作为、积极调解,不仅让原告及时获得“真金白银”,也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近年来,鹤城区法院国际陆港区法庭以做优涉企审判为切入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综合采取诉前调解、财产保全、快立快审、诉中调解等司法举措,成立涉企服务法官工作室,竭力满足辖区近2万家企业、个体工商户司法需求,以优质高效司法服务保障怀化国际陆港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 


案例2


杨某诉姚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手车因合格证系伪造被注销登记,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姚某经营一家二手车行,有经营二手汽车销售的资质。原告杨某于2022年7月15日与被告姚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姚某将案涉车辆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姚某保证所售车辆来源合法,手续真实、齐全等。协议签订后,杨某向姚某支付了所有购车款,并于2022年7月21日将案涉车辆提取并开走。2022年7月29日,杨某为案涉车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22年7月30日,杨某为了提升车辆的舒适度将案涉车辆送至甲公司进行改装升级;又于2022年8月15日将车送至某汽车美容中心进行装饰贴膜、贴车衣,共花费5万余元。

2023年10月20日,甲车管所向乙公司发出《协查函》,要求乙公司对案涉车辆合格证真伪进行核查。经乙公司核查,案涉车辆用于注册登记的车辆合格证系伪造。此后,案涉车辆被某车管所注销登记。

因杨某与姚某就合同能否解除以及相关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诉至法院维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案涉《车辆转让协议书》,由姚某退还杨某购车款18万元,并赔偿车辆改装升级及装饰损失4万余元。

【典型意义】

重诺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二手车买卖行业亦需要遵守“诚实 守信”的行为准则。该案的二手车买卖虽然已经经过“几手”交易,车辆合格证亦非该案的出卖方伪造,其对此亦不知情,但作为二手车的出卖方,不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还是法律的规定,其均有义务保证交付的标的物没有质量和权利瑕疵。该案中,承办法官准确分析了买卖合同中守约方因违约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综合考量了合同双方的合理信赖利益和损失产生与违约行为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作出判决,依法维护了二手车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亦弘扬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3 


联合乡贤力量,诉前化解系列纠纷
——杨某与洪江市湾溪乡某村大某组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上半年,洪江市湾溪乡某村大某组因当地采石场扩容开岩征收该组部分土地,获得征收费用。在分配该征收费用时,大某组集体讨论形成分配协议,其中规定外嫁女没有分配该费用的权利。杨某系该组村民,近两年与该乡陈某同居但未登记结婚。大某组认为杨某已长期与他人同居且不在本村居住,视为外嫁女,未向杨某支付征收费。遂杨某诉至法院。因该案涉及大某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演变成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的风险,为将批量纠纷尽量化解在诉前,洪江市人民法院雪峰法庭与湾溪乡司法局、湾溪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协调联动,会商研判系列纠纷案件诉前调解。委派调解期间,雪峰法庭法官与法官助理积极跟进调解情况,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远程提供法律指导,人民调解员多次对大某组进行走访,并邀请该村退休书记作为“乡贤”参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洪江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其他村民亦未提出异议,将该系列、群体性纠纷化解在诉前,该案的妥善处理为类似系列、群体性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照路径。

【典型意义】

对于系列纠纷、涉群体性纠纷,雪峰法庭采取由法官、法官助理进行诉前调解法律指导的方式,联合乡镇调解组织、具有威望的“乡贤”等基层力量,以“群众的方法解决群众的纠纷”的独特优势,成功化解涉众涉稳纠纷,既维护了社会稳定,也有效地防范了诉讼成批量增长,形成“法院主导、乡贤主力、多方联动”的诉前调解思路,力争矛盾纠纷“止步于未诉、化解于萌芽”,创造彰显改革创新精神、打造和谐美丽乡村、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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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化中院

编辑:韦平安

一审:李永华

二审:李志成

签发:廉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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