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政务   2024-10-10 18:40   贵州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全县常年禁火区

国有沙子坡林场(沙子坡工区、新华工区、黑石工区、河块工区)、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妥打自然保护区、黄杉自然保护区

三、野外用火禁火期

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

四、禁火区域

禁火期内全县范围内林(草)地及距林(草)地1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

五、野外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段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焚烧秸秆、铲烧草皮灰、焚烧垃圾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二)严禁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及其他祭祀用火行为。

(三)严禁玩火、野炊、乱扔烟头、烧蜂窝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六、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自治县林业局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确需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农事用火行为的,必须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三)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自治县林业局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四)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七、防火期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切实管控好森林火灾风险区。

(二)各乡镇(街道)、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防火主体责任,带班领导、值班人员严格值班值守,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

(三)各乡镇(街道)、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救。

(四)各乡镇(街道)、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

(五)各乡镇(街道)、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做好防火物资储备和队伍组建等保障工作。

(六)各乡镇(街道)、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必须健全完善快速响应机制,一旦发生火灾,迅速采取相应扑救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七)各乡镇(街道)、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加强弱智、聋哑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严防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玩火。

(八)各乡镇(街道)、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的宣传工作。

(九)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员监护,因监护不力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威宁自治县森林草原火警(举报)电话: 

威宁自治县林业局:0857-6232119

威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0857-6558119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编   辑:陈妙妙
责   编:李云侠
编   审:何   欢
监   制:叶启伟
总监制:马勋勇


威宁发布
讲好故事 传好声音 树好形象 聚正能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