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文摘   2024-11-12 23:07   内蒙古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全旗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决定,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实行戒严管制。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4年3月15日-2024年6月15日

2024年9月15日-2024年11月15日

二、禁火范围

阿鲁科尔沁旗境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在各类墓地墓园焚烧祭品,严禁在道路、广场、居民区、河道、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焚烧祭品。

(二)戒严期间,严禁居民乱倒灶灰、炉灰。

(三)严禁任何人携带火种进山、进林,禁止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点烧秸秆、焚烧垃圾、焊接作业及施工爆破,禁止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野外吸烟、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确需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措施。

(四)严禁破坏和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五)全旗所有检查站、望火楼、营林区工作人员全部到岗到位,做好预警监测与火源管控,切实做到“封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六)各苏木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片包干、网格管控”和“谁管辖、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五级责任包联制度,责任到人。

(七)各苏木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防当先,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开展防火宣传月、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在入山路口、公路两旁、景区内张贴标语、条幅,安插防火旗,设置宣传牌等,形成浓厚的防火宣传氛围,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安全意识与法制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在全旗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间,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防灭火工作人员指挥、影响扑救火灾的,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7231802。

此戒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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