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务   2025-01-24 18:09   重庆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西部先行区,提升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起草了《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于2025年2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023-65863121

电子邮箱:swzfwpac@163.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芙蓉路3号


附件:

1.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4年1月23日



附件1

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西部先行区,提升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总体要求)


平安建设工作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安全发展、改革创新、数字赋能的原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平安重庆法治重庆建设一体推进,推动实现维稳保平安向法治创平安、面上静态平安向本质动态平安、一时一域平安向全域全程平安的根本性转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提供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第四条(主要任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三)预防和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四)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网络综合治理;


(六)推进数字平安建设;


(七)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和平安创建活动;


(八)国家和市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五条(地区协作)


本市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或者其他在本市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平安建设合作机制,在情报信息共享、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区域平安一体化建设。


第二章  共建共治


第六条(统筹协调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本级党委政府、上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


(三)健全完善平安建设领导和工作责任制;


(四)组织领导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健全完善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


(五)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六)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和问题,研究解决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七)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评估以及表彰奖励工作;


(八)总结推广平安建设成功经验,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


(九)国家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实行动态调整。组建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若干专项组,统筹做好重点领域工作。


第七条(政府和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平安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人员和装备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平安建设属事管理职责,推进分行业、分系统、分领域平安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基层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建立健全村、社区平安建设联防联控等工作制度,推动平安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引导村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活动,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第九条(人民团体)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等的合法权益,做好本领域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条(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平安建设,在犯罪预防、矫治帮教、法律咨询、心理咨询、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积极参与所在地平安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防范和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社区治理、治安巡逻、矛盾调解、公益宣传等平安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参与平安建设,化解邻里矛盾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民)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促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


鼓励公民参加平安建设志愿活动,开展社会治安巡逻、矛盾纠纷调解、平安法治宣传、安全生产监督、应急处置救援、特殊群体关爱、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三章  闭环管控


第十四条(闭环管控责任)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应当明确平安建设成员单位风险隐患闭环管控责任,推动建立和完善感知识别、研判预警、管控干预和评估反馈的闭环管控机制。


第十五条(“一审两评”联审机制)


司法行政、信访、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民生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评估“一审两评”联审机制,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第十六条(排查机制)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加强统筹,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排查机制,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全面排查、滚动排查和专项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分级分类实行清单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分析研判和预警响应机制)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和预警响应机制,科学评估、动态调整风险隐患等级,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步交办、指导涉事单位开展预警响应。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加强重大风险的研判预警、交办督办。


第十八条(治理和应急处置机制)


涉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风险隐患监测、巡查和管控,防止恶化升级。


涉事单位应当对风险隐患引发的案事件、事故,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管控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案事件、事故造成的危害。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和宣传、网信、公安、信访等部门会同涉事单位强化线上线下突发快响、联动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对本行业本系统阶段性高发风险隐患开展专项治理、集中化解。


第十九条(协同防控机制)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稳定风险隐患协同防控,建立健全重大涉稳风险联合研判机制、重大疑难问题联合会商机制、重点任务联合督查督办机制、突发案事件和事故联合处置机制,提升防范化解处置整体合力。


第二十条(复盘和整改机制)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重大案事件、事故复盘和整改机制。涉事单位应当在重大案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复盘,深入查找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全面开展整治整改,举一反三加强改进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第二十一条(提示机制)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风险提示机制,对风险隐患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提示。被提示单位应当立即开展风险防控化解和处置工作。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二条(意识形态)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影响。


第二十三条(打击处置涉政危害活动)


国家安全、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密防范、依法打击和处置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推动落实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和基层接访制度。


信访部门应当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健全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及时有效化解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推动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依法规范干部信访工作中的行为和群众信访行为,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依法处理。


政法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受理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化解机制,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第二十五条(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打防结合、整体防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健全分级分类现代警务运行机制、街面三级巡防处一体化机制、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机制、防范个人极端案事件长效机制,构建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完善和落实巡逻检查、守卫防护、要害保卫、治安隐患和问题排查处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六条(扫黑除恶)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和案件双向移送机制、打击协同机制。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网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发现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公安机关应当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宣传防范,推送安全提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预警劝阻、技术反制、行业治理、协调处置等机制,形成防范打击工作合力。


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发现涉电信网络诈骗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重点人员服务管理)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的服务与管理,落实教育矫正、医疗救助、困难帮扶、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心理疏导等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服务管理体系。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信息交换、随访管理、定期服药和应急医疗处置。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失意、心理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人员的服务管理,防止造成现实危害。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加强统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在区县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推进专门学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社会心理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建设,建立社会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培育专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推动心理健康服务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推动大中小学全面建立心理辅导室或者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服务。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气、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督办等制度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安全水平,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当规范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工作,指导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


消防救援、应急管理、教育、经济信息、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厂房库房、人员密集场所等高风险对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自然灾害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有效防范灾害风险。


应急管理、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气象、地震、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完善自然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预报预警,做好应急准备、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卫生防疫、灾后重建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业态安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直播、电商平台、人工智能等新业态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日租房和网约房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房源备案制度、信息交换机制,监督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外卖等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驾驶员、配送员等从业人员入职准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管理。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分配、诉求表达处理机制,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大型活动安全)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金融安全)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稳妥处置金融风险,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金融违法行为和活动的线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协同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章  数字平安建设


第三十七条(数字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推进警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平安建设重点领域的智能化建设,深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升智慧治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综合场景)


市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整合平安建设相关数字化应用和资源,综合集成平安建设各领域数据,基于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监测、预警、防控、处置等全市统一的数字平安综合场景应用,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应用建设)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及网信、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平安综合场景应用中的预测预警预防应用建设,综合集成社会舆论、网络舆情、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安全监管等社会风险数据,加强平安建设各项核心指标分析、研判,提升风险识别、预警、防范、处置的科学性。


第四十条(数据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及网信、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信访、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完善平安建设数据汇集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开展平安建设相关业务数据采集、交换、共享、加工、研判等工作,推动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有序流动,实现平安建设业务协同,保障数据安全。


第四十一条(数据运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数字平安综合场景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发挥大数据在防范社会风险、保障公共安全以及平安建设决策、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法治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司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司法责任制,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平安建设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法学会应当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对平安建设有关重大决策、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基层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健全完善党建统领“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推进乡镇、街道基层智治平台建设,明确平台管理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和运行、维护要求,建立健全与基层智治体系相适应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规范化建设综治中心,推动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平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等“多中心合一”,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规范网格工作事项,整合各类网格资源,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提供相应保障,提升网格治理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应当规范化设置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委员会。群防群治队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安巡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隐患排查、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平安宣传)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为平安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和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有权加强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每年2月为平安重庆宣传月。


第四十五条(共同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


各单位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督导检查、新闻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考评体系)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目标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平安建设相关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对平安建设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评为平安建设“优秀区县”,按相关规定颁发“平安杯”。


第四十七条(表彰奖励)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表彰奖励机制,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问责机制)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或由其指定有关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形式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移送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执行党中央、市委和上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关于平安建设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政治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恶性刑事案件、个人极端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因灾导致的群死群伤责任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意识形态和舆情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的;


(三)对重大风险闭环管控不到位,导致风险上行或外溢的;


(四)对平安建设的重点区域、突出问题整治成效不明显或者出现反弹的;


(五)迟报、漏报、瞒报、拒报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以及平安建设考核数据,影响平安建设工作的;


(六)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七)国家和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受到挂牌督办的,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我委起草了《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建设重要论述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平安建设,对平安中国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指明了平安中国建设的战略定位、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工作机制、科学方法、重要载体、工作重心和责任要求。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二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重庆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平安的内涵外延不断拓展,标准要求更新更高。市委明确要求一体推进平安重庆法治重庆建设,以更高水平安全保障现代化新重庆建设。


三是提升固化平安建设有益经验和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党的二十大以来,我市平安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三个根本性转变”进展有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良好局面得到有效巩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急需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


二、起草过程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更高水平平安重庆建设,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平安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市委政法委研究起草《条例》文本。先后召开了2次基层代表座谈会和部门论证会、专家论证会,3次征求市级部门、2次征求各区县意见,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在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目的定位,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施策,有针对性的设定条款内容。《条例(征求意见稿)》共8章、49条,具体如下。


(一)“总则”共5条。明确了《条例》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安全发展、改革创新、数字赋能的原则”,以及平安建设“八项主要任务”,并对地区协作进行了规定。


(二)“共建共治”共8条。明确了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制,规定了政府和部门、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公民等各方平安建设职责。


(三)“闭环管控”共8条。明确了风险隐患闭环管控责任、“一审两评”联审机制、排查机制、分析研判和预警响应机制、治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协同防控机制、复盘和整改机制、提示机制等风险隐患闭环管控全流程机制建设要求。


(四)“重点防治”共15条。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意识形态、打击处置涉政危害活动、信访工作、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扫黑除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重点人员服务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心理服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自然灾害防治、新业态安全、大型活动安全、金融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职责任务。


(五)“数字平安建设”共5条。根据数字重庆建设新要求,对数字建设、综合场景、应用建设、数据共享、数据运用等予以规定。


(六)“保障措施”共4条。从法治保障、基层基础、平安宣传、共同监督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平安建设保障措施。


(七)“考核奖惩”共3条。主要从考评体系、表彰奖励、问责机制等三个方面对平安建设考核奖惩制度进行了规定。


(八)“附则”共1条。明确了《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施行时间,并同步废止原有的《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来源:重庆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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