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未经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开10万罚单!当事人起诉

时事   2024-12-26 11:32   湖北  

12月24日下午三点,江苏盐城一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
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2023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对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情况属实”的证明。
2024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大市监罚告〔2024〕00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针对陈广芳售卖1只羊和6个羊头并获利180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
2024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024年2月23日,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后经过集体讨论,“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个体工商户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其中显示:经审理查明,广芳羊肉经营部购进未经检疫活羊6只,共计重量270公斤,金额8100元。广芳羊肉经营部在经营者家中自行屠宰上述活羊,并在盐城市大丰区城中市场摊位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销售羊肉45公斤,获利180元。上述羊肉、羊头均未经检验。
一审判决书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陈广芳对此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
出席庭审的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广芳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庭审期间,上诉人陈广芳当庭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
记者采访了解到,涉案六只羊系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所养,顾德兰在该案处罚期间已经病故。在一份请求执法机关从轻处理陈广芳的手写说明中,顾德兰弟弟顾德奎写道:“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我就帮他找到了卖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那(哪)知道被工商部门查处了,说是违法,我也对不起人家。”
审判长在庭审中围绕该起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四个焦点问题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态度一度比较对立。
出席庭审的陈广芳代理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未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查或鉴定,就认定了涉案货值,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的事实不清、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错误,认为该案不仅要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也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综合全案事实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查阅《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相关条款,其中第八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了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款情节,包括: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天的庭审,法庭给双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发表各自观点,但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


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

真的就是罚当其罪吗?


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相关报道截图(来源:法治日报账号)

卖一只羊获利180元,被开出10万元的罚单,给人小案大罚的感觉。按照法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陈某售卖的羊肉存在未经检疫的情况,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但就具体违法情节而言,是否要罚这么多,值得商榷。

据报道,陈某售卖的羊系村民顾某所养,顾某患癌急需用钱,所以他才帮忙宰卖羊肉。后经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符合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可见,虽然所售卖的羊肉未经检疫,但事后的抽检表明,羊肉并无问题,这意味着可能并不影响安全食用,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无论从动因与社会影响来看,如果酌情从轻处理也是说得过去的。事实上,陈某家中还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如果被罚十万元,对这个家庭来说,就是不可承受之重。

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某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从执法本身来说,依法行事并没有错,但相关方面也三令五申,要求做到宽严相济。早在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就提到,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

任何处罚都不是目的,是为了能营造知法、守法的氛围。一些小案大罚之所以引发争议,就在于违背了常理常情,让人难以接受,这种处罚并不能彰显法律威严,相反,还让人产生不公平之感,也就不能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但在实际上,由于一些农村地处偏远,未必能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检疫,如何为有自行屠宰需要的农民提供检疫服务,也需要配套的便民措施。相关规定也要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事后处罚,不如事前引导与规范。

近年来小案重罚问题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就在于如果过罚并不相当的话,就有失公平。今年2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未必就是真正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原则,是否为机械式执法也未可知。

来源:法治日报、极目新闻(记者:徐汉雄)

编辑:肖苔 罗婷
审核:魏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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