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4则

文摘   2024-11-16 12:46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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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3-16-2-103-014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2、朱某某诉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23-16-2-103-040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20 / (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3、陈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23-01-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最高法民辖43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再审或者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也不能依职权移送管辖。


4、曲某诉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4-01-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鲁民辖终9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认定经常居住地时,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证明,生产生活产生的消费、缴费记录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在起诉时已连续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因住院就医的,可以认定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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